■本报记者 朱 海 通讯员 付 强
江西弋阳车主汪先生驾驶的轿车,因油门踏板没有及时抬起,刹车系统突然失灵,导致车祸发生,至今已花去近8万元医药费。当他向厂家及经销商索赔时,对方却始终没有明确答复。有关人士指出,应尽快完善汽车投诉机制,必要时在汽车召回制度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
车主开“召回车”失控出车祸
江西弋阳的汪先生,有着20多年的安全驾驶经验,但却没能摆脱今年3月18日发生的一起车祸。
汪先生称,当晚7时左右,他开着自家的轿车与朋友一同赴宴。途经一弯道时,他放松油门试图减速,但汽车没有任何反应,速度仍在不断加快。起初,汪先生误以为是踏脚皮压住了油门,就试着用脚前背将油门往上挑,但车子还是不听“使唤”。情急之下,汪先生狂踩刹车踏板,但是刹车同样失去制动功能。他瞟了下仪表,车速竟达到了惊人的150-160公里。接下来,汪先生感觉车后部重重地甩了一下,就眼前一黑什么也不知道了。
汪先生的朋友张先生当时开车紧随其后,他发现汪先生的车子突然失去控制,发生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滑到自己车辆前方,随后撞在了路旁的一棵大树上。同时,高速飞奔的车子将地上石头弹起,击伤了一名路边的妇女。
数日后,弋阳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车祸的原因是车速过快、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我对路况很熟悉,怎么会出现油门踏板回不来,刹车失灵的状况呢?”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后,汪先生才发现,自己的爱车竟然属于“召回车”。
维权成本高致车主遭遇困境
事故发生后,汪先生委托弋阳律师张茂林处理此事,要求轿车生产厂家及经销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整整两个月过去了,对方始终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5月20日,汪先生伤愈出院后,专程赶往南昌经销商处讨要说法。可经销商认为,车祸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尚无定论。既然是车主认为轿车刹车制动存在质量缺陷,就应由车主掏钱鉴定。若确实属于汽车质量问题,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汪先生表示坚决不能接受。事故发生后,他仅住院就花去了近8万元,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现在,又要他承担经销商应该承担的义务,明显有悖常理。汪先生本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鉴定费用高达十几万元,汪先生最终放弃了诉讼。
不过,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出现了争议,即对于召回车辆,厂家及经销商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经销商称,公司曾采取过发短信的方式,通知车主到浙江嘉兴的一家销售公司更换刹车助力器。但汪先生否认自己曾接到过召回短信。
11月22日,记者电话联系上汪先生购车的南昌某4S店负责人,但该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而后,记者又以客户的名义电话咨询了该店销售员。销售员称,对于召回车辆,公司一般采取发短信和信函的形式告知车主,手机号码和信函地址一般是根据车主购车时填写的原始信息来确认的。
至于这种方式能否保证车主及时、准确获知召回信息,就不得而知了。
建议引入公益诉讼机制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的陶小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汪先生的车属于召回范围内的问题车辆,而且还出现了事故。但仅凭这些,还无法从法律层面把车辆缺陷与发生的事故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消费者需要证明产品的缺陷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但问题是,面对高额的鉴定费用及高风险、耗时长等问题,很多车主往往会望而却步,最终不了了之。
陶律师表示,虽然很多情况都不利于消费者进行诉讼,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同时,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汪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自身作为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认为,汽车消费者目前主要的依据是《消法》及《产品质量法》,对于缺陷汽车处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现实情况下,厂家、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地位,实际上是严重不平等的,导致了投诉的解决机制不健全。一旦消费者遭遇汽车缺陷问题,往往只能和企业扯皮,或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打官司,或自认倒霉。因此,要解决目前我国缺陷汽车投诉机制,重点应在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汽车厂家与经销商的责任和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
王军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完整的汽车质量投诉机制,落实汽车召回制度的细化措施,特别是立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必要时,在汽车召回制度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