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4s店保养后敖先生驾驶东风雪铁龙毕加索出了远门,不料在路上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侄子不幸在事故中死亡。敖先生认为是4s店没有认真履行检查车辆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4s店赔偿自己4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敖先生起诉称:2007年2月3日,他委托位于丰台区的一家东风雪铁龙4s店对自己的毕加索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内容包括更换机油机滤、全车检查、检查刹车片、检查水箱四项内容。为此敖先生共支付维修费312元。
2007年2月16日,敖先生带着自己的女友和侄子驾车去浙江,在杭甬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侄子当场死亡、女友也受了伤,车辆及公路护栏都损毁。后经交警部门委托汽车检测中心对该车进行检测,结论为该车制动系工作情况不合格,部分刹车片厚度为零。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原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致使事故发生。
由此敖先生认为,东风雪铁龙4s店接受他委托对该车进行检修保养,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4s店具有使该车检修后可安全使用的义务,但其并未认真履行检查刹车片的义务,致使敖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处于极度危险状态下的该车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专业维修汽车的4s店,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严重侵犯了敖先生的合法权益,并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故敖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东风雪铁龙4s店赔偿包括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公路护栏赔偿款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9547.22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