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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店擅发他人照片 靖江首例获赔精神损失700元
江苏消费网 (2014-05-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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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店在未经消费者的同意下,擅自在网上发布其化妆前后的照片,引发消费者的不满。日前,在靖江工商局的调解下,消费者获得了婚纱摄影店赔偿的700元精神损失费。据悉,这是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该市首个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靖江的准新娘小陆(化名)在该市人民路一家婚纱店拍摄了一组婚纱照。4月初,正当她满心欢喜地筹备婚礼时,一朋友却告诉她,在安卓系统图好玩网上看到了她的一组妆前照和妆后照。小陆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这组照片是此前在婚纱店拍摄的。气愤的她找到商家理论,对商家未经她许可就擅自发布她的照片表示不满,要求商家删除照片并且道歉、精神赔偿,商家删除了照片但拒绝其他要求。无奈之下,小陆拨打靖江12315投诉。经工商局工作人员调解,根据新《消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商家最终向小陆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元。

据介绍,新消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入法,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赵洁)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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