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在射阳县消费者协会,一起因不合格机动车导致消费者伤害的消费纠纷,终于落下帷幕,由机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98000元经济损失。
2012年8月27日,射阳县居民陈正秀的丈夫王财林在射阳县某摩托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销售商),以3200元的价格购置一辆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商)生产的轻便摩托车,销售商开具的发票为“48助力车”,该车合格证上标注发动机功率排量为48mL。2013年5月19日,王财林驾驶该车,在射阳县黄沙港镇月河路上与行人相撞,并且因车速过快导致翻车,王财林后颅脑着地,经全力抢救,虽保住生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先后用去医疗等费用26万余元。这一事件的发生,使原就贫困的陈正秀四处借债救人,同时,打算卖房还债。经人提醒,陈正秀得知她丈夫出车祸可能与所骑车辆动力超标有关,可以申请追偿。于是,她申请了法律援助,请求帮助为丈夫提起诉讼,但因诉讼代理费18000元无力缴纳,故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部门热心人告诉陈正秀,可以向不花分文就能帮助维权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今年3月18日,她带着一线希望,来到射阳消费者协会,为丈夫王财林投诉。
射阳消协一名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认真审查了她的投诉材料,发现已超过6个月的投诉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正在一旁处理其他纠纷的秘书长沙银昌,接过投诉材料认真查看,发现投诉时效已超过3个月,按中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规定,她应当于2013年12月16日前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沙银昌考虑到投诉人的家庭处境,认为她“车祸后全力抢救丈夫生命,没有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诉”的理由可信,决定破例受理这起重大消费投诉,并将销售商和生产商都列为被投诉方。
接着,沙银昌分别找销售商和生产商沟通协调。销售商一口咬定发动机排量严重超标是生产商的责任,销售商以不知道发动机排量超标为由,拒绝对消费者赔偿;生产商认为该机动车是特定商品,必须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证)才能使用此商品,而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认定投诉人的丈夫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故生产商不负责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让步。
见此,沙银昌和同事开始一起为投诉人进一步收集证据,先后走访了公安、质监、法院、质检、保险、卫生等部门。经过半个月的时间,证据收集完毕后,沙银昌开始进行分析研究。首先,从机动车的发动机功率排量严重超标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速度不大于50km/h。如果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沙银昌发现,生产商生产的48轻便摩托车的发动机排量经检测为102.09mL,属于不合格产品,于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规定,指出生产商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其次,沙银昌从销售商销售车辆时作虚假宣传入手,指出,销售商销售的是48轻便摩托车,但其开具的发票上却称为“助力车”,有误导消费者“购买此车不要上牌和领取驾照”的事实,销售商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大量的事实和有力证据面前,生产商、销售商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过错,并且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最终,生产商补偿给投诉人93000元经济损失,销售商补偿投诉人5000元经济损失。沙群峰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