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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15年的合同 哈尔滨中国人寿不认账
江苏消费网 (2011-03-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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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李老太15年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为外孙购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两年前,李老太拿保单去领取纪念金时,工作人员以“这份保险单打错了”为由拒绝支付。两年来,李老太多次找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讨说法无果。

  1996年,李老太在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保险业务员的劝说下,花3000元为刚满5岁的外孙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保单上规定,当被保险人满18岁时,保险公司支付成人纪念金3000元,当被保险人上大学时,保险公司每年支付教育金1240元,结婚时支付婚嫁金520元,当被保险人满60周岁后,每月支付养老金2540元。两年前,外孙满18周岁时,李老太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领取3000元成人纪念金,工作人员以“这份保险单打错了”为由拒绝支付。李老太告诉记者,今年3月14日,她来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寻求解决,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说,可以把合同条款中的成人纪念金、教育金、婚嫁金一次性提前支付给她。但他们提出一个条件,即必须把合同交回,由他们重新和投保人签订一份合同,养老金改为“每月400元”。李老太断然拒绝。

  3月16日,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一位自称客服部主管、名叫杨琛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说,李老太当初投保时的保单因工作失误打错了,养老金一项不是每月2540元,而是400元,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时出现重大失误时,此合同不生效。

  记者随后查阅《合同法》,得到的是不一样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即“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李老太是1996年和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至今已经15个“一年”过去了,可见此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已经没有对此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3月18日,黑龙江省江山律师事务所王赛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在1996年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签字并生效,该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对合同内容比李老太作为投保人有更为准确的理解。从1996年至2011年15年时间,该公司没依据这一所谓的“重大误解”内容申请撤销或变更该保险合同;该公司称承保时保险费率算错了,这一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的这一主张,更进一步说明,该公司与投保人李老太同样认为该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那么,该公司应该依法全面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份保险合同。

  王赛红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提出将李老太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成几倍下调重新签订保险合同是不当的。

  记者近日致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企划部要求采访,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解释说,没有最后拿出意见前不能接受采访。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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