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江阴市消委会长泾分会接到了一起投诉,有市民通过12315反映长泾镇某餐饮店内没有菜单,要求对该餐饮店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长泾分会工作人员同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情况。经查证,该餐饮店实际情况与市民所反映的基本一致,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见标示菜名和价格的菜单,也未见其有菜单公示;同时,其酒水饮料区域商品也未进行明码标价。该餐饮店店主辩称,店小,菜的品种不多,反正也不会多收顾客的钱,以为小吃店就不需要菜单,就没有准备价目表,一般就跟顾客口头说下。检查人员当场责令该餐饮店对商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要求其规范价格行为,并对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如果遇到因未明码标价引发的消费纠纷,可以拨打12315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束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