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到物业领取钥匙准备装修,却被告知需预交一年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声称收费已公示。近日,射阳县消协就调解了一起消费者质疑物业公司收取垃圾清运费的消费纠纷。
今年11月,消费者武先生向射阳县消协投诉称,他去年8月在县城某小区购置商品房一套,今年10月开发商通知交房,到物业领取钥匙准备装修时,物业公司要求其预缴纳一年物业费,同时要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500元。武先生认可物业费,但对装修垃圾清运费500元提出质疑,认为已缴了物业费,再收装修垃圾清运费是重复收费。况且自己也可以处理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根本不用花这么多钱。但物业公司强调所有收费明码标价进行了公示,不交装修垃圾清运费不能领取钥匙。武先生不服,来到消协投诉,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其钥匙,免收装修垃圾清运费500元。
射阳消协受理投诉后,展开了调查。物业公司解释,业主装修势必会产生一些建筑垃圾,需要进行垃圾清运。装修垃圾清运费是在物业公司物业公共服务之外向业主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如果武先生找人自己清运,容易出现垃圾乱倒的情况,有时城管会追踪垃圾来源找到物业,责任还是要物业来承担,甚至可能会被罚款。考虑到这一点,他们才不同意让武先生自己清运。更主要的是,所有收费物业公司都进行了公示,明码标价,收费合理合法,不缴费无法给予所购房钥匙。
针对物业公司的解释,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已付清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无条件交房,在交房时附加条件于法无据。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公司虽然公示了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但需接受业主的委托方可收费,双方要合同约定。只要公示了就可收费是一种霸道的说法,在业主领取钥匙时以缴纳物业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条件,属于捆绑收费,是违规行为。
经调解,物业公司无条件将武先生的商品房钥匙交给武先生。武先生自愿预缴一年物业费和汽车停放服务费,书面保证按照城管部门规定将装修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不随意倾倒。事后,武先生致电射阳消协,非常感谢消协帮助自己维护了合法权益。
射阳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作为业主,您有权利选择自己清运装修垃圾,但不可以随意倾倒。物业公司是受聘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应该为业主的利益着想,不能以已公示为借口捆绑收费,想方设法挣业主的钱。(王露露 姜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