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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21-12-07) 来源: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阅读: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苏信协〔2021〕第1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

 

各会员代表单位:

自从本协会关于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启动以来,许多非会员企业纷纷来电来函,迫切要求加入本会并申请参加公示活动。为了更好地呼应广大企业的需求,更加广泛地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守重”公示活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并报会长同意,召开本会六届二次代表会议,对原有《章程》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

鉴于当前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适宜组织召开规模较大的线下会议经请示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2021126122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拟修改的《章程》条款进行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名称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二、会议时间和任务

1. 召开时间:2021126日至1220

2.  务:审议《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审议稿)

三、注意事项

1. 请各成员单位代表认真审阅附件中的会议材料,并及时将审议意见反馈至协会秘书处。

2. 反馈方式:请于20211220日前将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审议结果回执(附件3)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同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协会。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审议内容。

联系人:吴静怡

  话:025-83705916

  箱:jsxinyong@126.com

邮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02号新时代大厦707室(210001

 

附件:1.《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审议稿)

2.《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订说明

3. 审议结果回执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2021123日  

 


附件1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

(审议稿)

鉴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和开展省级“守合同重信”企业公示工作的新要求,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拟对现行的《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订,重点是对协会构成和入会条件的两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修订如下: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本会是由全省省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企业信用建设领域资深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修改为:本会是由全省企业信用管理领域相关企业、相关组织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条中对单位会员的描述原为: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2.是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并及时交纳会费;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工作,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修改为: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2.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规模较大;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并及时交纳会费;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工作,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以上拟对《章程》所作的修改,请会员代表审议。


附件2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订说明

 

为更广泛深入地开展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在更大范围内助推我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拟对现行的《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订,现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一)“守重”公示工作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一是公示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来公示工作的主体是行政单位,现在公示的主体是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二是公示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公示工作面向所有省内企业,现在只能限在本协会的会员中进行。三是公示的时效发生了变化。原来两年才公示一次,现在应顺应企业需求,适当增加公示频次。据此变化了的情况,为了适应新形势,必须对原有《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现行《章程》对会员的规定与上述要求不相适应。

在过去的机制下,是“先公示企业,后产生会员”。即,每两年一次面向全社会开展公示工作,既针对协会老会员开展,又允许非会员企业参与。公示工作完成后,新获得公示的省级“守重”企业自动纳为协会会员单位。这样,公示工作能面向全体企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极大地激发了企业诚信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协会不断有新鲜血液输入,会员企业不断更新发展,不断产生优胜劣汰。

现行的机制下,则是“先产生会员,后公示企业”。但是,按协会登记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的要求,协会开展守重公示工作只能限于会员范围内,而现行《章程》规定,入会条件之一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守重企业”,这就使得非会员企业不得参加“守重”公示工作,许多信用良好的企业因该条“门槛”被“拒之门外”。一方面,使得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无法惠及更多有需求企业;另一方面有悖于“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的初衷无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会员无法得到更新,不利于充分发挥公示工作的效能。

综上所述,协会必须通过修改现行《章程》中有关“是省级及以上守重企业”的会员入会规定,以重新明确参与路径,更大范围内让有需要的企业能够先加入协会,而后及时参与到公示活动中。

二、 《章程》修改的内容

《章程》有两处调整,重点对涉及协会构成入会条件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本会是由全省企业信用管理领域相关企业、相关组织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对协会构成进行重新定义,拓展参与主体的外延,扩大省级“守重”公示工作的对象,更好地发挥“守重”公示工作对企业的助力作用。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条中对单位会员入会条件了调整,将是省级及以上守重企业改为是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规模较大修改的目的在于,一是扩大了“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的对象,二是既体现了“信用建设”的主题,又兼顾到企业的经营规模,保证了协会成员单位的健康性、成长性和代表性。

 

以上是对现行《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调整作出的说明。

 

 

  

附件3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

 

审议结果回执

 

公司名称

 

联系人

 

工作联系

 

审议意见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说明:请填写人在以上三种意见中任选一种,在其下方空格内打“√”,其他不作任何标记,多填视为废票,全部不填视为弃权票。

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吴静怡,025-83705916jsxinyong@126.com。)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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