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苏信协〔2021〕第16号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
各会员代表单位:
自从本协会关于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启动以来,许多非会员企业纷纷来电来函,迫切要求加入本会并申请参加公示活动。为了更好地呼应广大企业的需求,更加广泛地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守重”公示活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并报会长同意,召开本会六届二次代表会议,对原有《章程》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
鉴于当前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不适宜组织召开规模较大的线下会议。经请示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于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拟修改的《章程》条款进行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名称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二、会议时间和任务
1. 召开时间: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2. 任 务:审议《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审议稿)
三、注意事项
1. 请各成员单位代表认真审阅附件中的会议材料,并及时将审议意见反馈至协会秘书处。
2. 反馈方式: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审议结果回执”(附件3)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同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协会。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审议内容。
联系人:吴静怡
电 话:025-83705916
邮 箱:jsxinyong@126.com
邮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02号新时代大厦707室(210001)
附件:1.《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审议稿)
2.《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订说明
3. 审议结果回执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2021年12月3日
附件1: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
(审议稿)
鉴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和开展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新要求,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拟对现行的《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订,重点是对协会构成和入会条件的两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修订如下: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本会是由全省省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企业信用建设领域资深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修改为:“本会是由全省企业信用管理领域相关企业、相关组织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条中对单位会员的描述原为:“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2.是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并及时交纳会费;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工作,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修改为:“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2.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规模较大;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并及时交纳会费;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工作,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以上拟对《章程》所作的修改,请会员代表审议。
附件2: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订说明
为更广泛深入地开展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在更大范围内助推我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拟对现行的《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订,现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一)“守重”公示工作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一是公示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来公示工作的主体是行政单位,现在公示的主体是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二是公示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公示工作面向所有省内企业,现在只能限在本协会的会员中进行。三是公示的时效发生了变化。原来两年才公示一次,现在应顺应企业需求,适当增加公示频次。据此变化了的情况,为了适应新形势,必须对原有《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现行《章程》对会员的规定与上述要求不相适应。
在过去的机制下,是“先公示企业,后产生会员”。即,每两年一次面向全社会开展公示工作,既针对协会老会员开展,又允许非会员企业参与。公示工作完成后,新获得公示的省级“守重”企业自动纳为协会会员单位。这样,公示工作能面向全体企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极大地激发了企业诚信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协会不断有新鲜血液输入,会员企业不断更新发展,不断产生优胜劣汰。
在现行的机制下,则是“先产生会员,后公示企业”。但是,按协会登记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的要求,协会开展“守重”公示工作只能限于会员范围内,而现行《章程》规定,入会条件之一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守重企业”,这就使得非会员企业不得参加“守重”公示工作,许多信用良好的企业因该条“门槛”被“拒之门外”。一方面,使得“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无法惠及更多有需求企业;另一方面,这有悖于“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的初衷,无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会员无法得到更新,不利于充分发挥公示工作的效能。
综上所述,协会必须通过修改现行《章程》中有关“是省级及以上守重企业”的会员入会规定,以重新明确参与路径,在更大范围内让有需要的企业能够先加入协会,而后及时参与到公示活动中。
二、 《章程》修改的内容
《章程》有两处调整,重点对涉及协会构成和入会条件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本会是由全省企业信用管理领域相关企业、相关组织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对协会构成进行重新定义,拓展参与主体的外延,扩大省级“守重”公示工作的对象,更好地发挥“守重”公示工作对企业的助力作用。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条中对单位会员入会条件作了调整,将“是省级及以上守重企业”改为“是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规模较大”。修改的目的在于,一是扩大了“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的对象,二是既体现了“信用建设”的主题,又兼顾到企业的经营规模,保证了协会成员单位的健康性、成长性和代表性。
以上是对现行《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调整作出的说明。
附件3: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
审议结果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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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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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填写人在以上三种意见中任选一种,在其下方空格内打“√”,其他不作任何标记,多填视为废票,全部不填视为弃权票。 |
(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吴静怡,025-83705916,jsxinyo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