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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经验

100元抵用券引纠纷 姜堰消协介入获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21-08-06)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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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消协传来消息称,他们最近处理了一起抵用券促销争议引发的消费纠纷。

  据了解,扬州市民小周探亲期间在泰州姜堰一商家消费时,看到商家发布的“消费100元送100元抵用券”的促销广告信息,不料消费后却被告知“抵用券已发放结束”。与商家交涉无果后,小周愤而向姜堰区消协投诉。

  消协人员调查发现,小周投诉的情况属实。今年1月30日,时代商业广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称,2月11日至2月17日期间,市民当日餐饮消费满100元,可凭消费小票到客服台领取两张50元餐饮抵用券,满100元可使用1张,满200元可使用2张。小周于2月14日在时代商业广场餐饮消费156元,却被客服人员告知“抵用券已发放结束”,未能获得抵用券。

  消协人员充分了解情况后,多次向时代商业广场有关人员普及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指出该商场广告中并未标注“抵用券限量或发放结束为止”的限制条款,劝导广场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小周进行协商。该广场始终只同意兑付100元券并要求消费者前来领取并强制规定消费后抵用,消费者反复投诉,由于其背后有人指使包庇,广场拒不接受其它方案。此后,经过多次协调,最终时代商业广场给予小周赔偿200元。至此,历经三个多月的投诉终于解决,消费者对姜堰区消协人员认真负责、锲而不舍的工作态度予以充分肯定。

  对此,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认为,该投诉虽然涉诉金额较小,但类似的情况却不少见。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颁布实施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商场等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同时,该《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据此,该广场促销规则中未注明抵用券发放的数量限制,也未规定抵用券发放结束为止的“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条件”,且在抵用券发放结束后消费者消费前未明确告知活动已经结束。因此,就本起投诉而言,只要在促销活动期限内达到促销活动要求的消费金额,商家就应该兑现相应的承诺,否则,应视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张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参与众多的促销活动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促销方案,弄清楚促销条款,保留好有关促销广告的证据和消费凭证,保证日后维权有据。同时,张律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制定促销方案要严谨、守法,在介绍、宣传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务必将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地介绍、推荐给消费者。尤其是促销活动既设定了奖品、优惠券的数量又载明了促销活动的期限,那么在促销活动期限内用于促销的奖品、优惠券等如果已经全部发放的情况下,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促销活动已经提前结束,以防消费者误解,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李向阳)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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