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偶发失信 初次免予惩戒
“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诚信个人可享受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多种便利……”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告诉记者,《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此步入“有法可依”时代,将进一步推动南京引领诚信风尚,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失信惩戒缺乏法规依据,急需社会信用立法
据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巧生介绍,作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我市的信用政策制度体系目前已基本形成,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机制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已经广泛探索应用,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践积累。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的弊端也在逐渐显现。如我市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仍不够完善,信用信息存在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尚未完全实现,联合惩戒执行难、信息服务业培育滞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特别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而难以进行。因此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发展。”马巧生说。
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 都市圈互认互通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打通信息壁垒,加强信用信息的跨区域应用,是条例亮点之一,“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应当是信用管理最该发力之处。”南京与杭州、武汉、苏州、郑州等市签署了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信用信息的种类认定、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亟待进一步融合互通。
记者看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确立了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的定位和作用,力求打破地域和行业间的界限,促进跨区域信用互认和应用场景互通,为建立相关城市协同推进机制和研讨协商机制“试水探路”。
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首次 引入惩戒豁免制度
信用惩戒是手段,引导守信是目的。条例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在第三十七条设定了豁免行为清单,规定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实行行为免予实施惩戒。
“这一规定为全国首次,不仅体现了信用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标志与体现。”姚正陆说,条例明确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信用联合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对不予实施联合惩戒的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言而有信”好市民将享受诸多福利
记者注意到,条例将信用机制拓展到全体无失信记录市民,信用主体没有失信信息记录就默认为一般守信主体,享受第三十五条列举的一般普惠性的服务管理便利措施。特别是创新守信激励措施,以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为主线,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守信者“一路畅通”,从而以“诚”筑“城”,构建诚信社会。
对于具有良好信息记录的个人,亦即通常所说的“好市民”,条例以“市民诚信卡”为引擎,提供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诸多优惠便利。
市发改委副主任蓝军表示,信用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下一步,我市将着力在推进信用应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完善信用管理政策、强化数据融合使用,不断丰富“信用+”场景应用,鼓励更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中使用信用管理手段,推动“互联网+信用+行业”快速发展。(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