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本网从南京市六合区消协了解到,该消协近日收到六合区商务局一件协办预付费健身年卡纠纷的函,区消协为此主持调解了这起纠纷。
今年11月10日,消费者苗女士在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办理了健身年卡,自己4288元,5岁孩子1000元,合计5288元,当时签订的是定金合同。11月12日,消费者因本人原因要求全额退卡,而商家要求扣除20%手续费。于是,苗女士拨打12345进行投诉。
据了解,《合同法》规定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定金责任,消费者向商家购买预付费健身年卡后又无理由要求退卡的,本应承担定金责任,但为平衡消费者弱势地位,《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赋予消费者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十五天无理由退款权”,对此,商家可以举证主张产生的合理费用。
六合区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双方签定的定金合约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总价款和定金数额,因此,该定金合同有瑕疵。依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该定金合同约定的定金金额实际上是合同总价款,应当视为约定过高。
由于商家在调解中不能举证合理费用,只是说公司规定要扣除20%,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责任。最终双方意见分歧,未达成一致。为此,六合区消协建议消费者走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郭爱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