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消协接到消费者万先生的投诉,万先生购买了两张游乐场所的通票,并去该游乐场所的鬼屋游玩。在游玩时,其女友因承受不住鬼屋的惊悚,故要求出去。期间,万先生多次在视频监控前按照进入前工作人员交待的手势进行表示出去的意愿,但工作人员始终没有回音,致使其女友受到异常的惊吓。事后与商家交涉,商家同意补偿一张通票给万先生,但万先生对商家的补偿不认可,要求商家进一步赔偿精神损害。
接到万先生的投诉后,新北消协三井分会即刻联系商家进一步了解,据悉,商家在游乐设施的现场有提醒标语,同时商家在消费者进入前也向消费者说明了退出的手势和动作,万先生同意商家的说法,但其认为他已按照商家要求的动作做出了手势,但由于商家视频监控人员没有在岗在位,使其动作无人理会,造成其女友受到惊吓。但商家解释说,工作人员并未脱岗,只是误以为万先生玩得比较开心,在手舞足蹈,所以没有当场领会其手势的真实意图。
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游乐场虽然尽到了提醒义务,但并不充分,在提醒中的手势表示没有非常直观明确的标准,使消费者和视频监控人员不能有效的沟通,造成消费者万先生女友受到过度的惊吓。经消协人员与双方沟通协调,商家同意补偿消费者1000元的套餐游玩票,并对产生的后果表深表歉意,万先生表示比较满意。
新北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家:一是对于刺激类的游乐设施选择要谨慎,要充分考虑自身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二是要充分阅读和观看商家提供的警示和提示,以便在需要帮助时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因表达不清造成双方的误判,从而增加自身的伤害;三是商家对于有风险的娱乐设施,警示提示要充分,尽量多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在设置警示提示时,在全面的基础上尽量做到醒目、明确,需要手势沟通时尽量做到简洁、明确、易表达。(司昌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