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消费网从苏州市姑苏区消保委获悉,该消保委持续3个月的餐饮行业消费体察活动已结束,体察报告显示,受访的企业中对打包盒普遍收费,而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有半数以上会收取开瓶费或服务费。有关律师认为,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餐饮企业对店内的鲜活产品未按规定标注品名、产地、计算单位、规格和价格等内容,依据有关规定,则可能涉嫌消费欺诈。
据介绍,此次消费体察调查活动于去年12月1日开始,今年2月底结束,是对2014年餐饮行业最低消费体察的对比复查。体察工作由消费维权志愿者、监督员参与,受访企业共21家。其中,酒店共4家,占受访企业比例为19.05%,具体包括五星级酒店2家,四星级酒店2家;餐馆共17家,占受访企业比例为80.95%,包括特大型餐馆4家,大型餐馆6家,中型餐馆4家,小型餐馆3家。
【调查内容】:
根据此次消费体察调查的总体要求,姑苏区消保委安排具体调查了以下七个问题:
1.包间是否设有最低消费?调查显示,受访企业中设有最低消费的有6家,占受访企业比例为28.57%。其中酒店有2家,餐馆有4家。
2.对设有最低消费的消费金额范围?调查显示,在设有最低消费的6家受访企业中,5家最低消费金额在500元-1000元,其中4家是餐馆,1家是酒店;还有1家酒店要求金额在1000元-2000元之间。
3.包间消费是否另收服务费?调查显示,受访企业中有7家包间消费另收服务费,占受访企业比例为33.33%,其中五星级酒店2家、四星级酒店1家、特大型餐馆3家、中型餐馆1家。
4.包间菜单价格是否与大厅一致?调查显示,受访的企业中,18家的包间菜单价格与大厅一致,3家的包间菜单价格与大厅不一致。
5.是否允许自带酒水?调查显示,受访企业中有2家不允许自带酒水,占受访企业比例为9.5%。其中1家是大型餐馆;1家是四星级酒店。
6.在允许自带酒水的情况下,店方是否要收取开瓶费或服务费?调查显示,受访企业中有11家收取开瓶费或服务费,占受访企业比例为52.38%。其中2家为酒店,3家为特大型餐馆,2家为大型餐馆,2家为中型餐馆,2家为小型餐馆。在这11家中,有3家还另外收取服务费,标准为消费总金额的10%-15%不等。还有3家消费时如果点店内的饮料,能抵扣开瓶费或服务费。
7.菜单是否标明了菜的计量?调查显示,受访企业中有7家标明了菜的计量,占受访企业比例为33.33%。其中2家为酒店,2家为特大型餐馆,1家为大型餐馆,1家为中型餐馆,1家为小型餐馆。
【存在问题】:
对比上述调查结果,姑苏区消保委发现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1.在受访的4家星级酒店中,有1家任何服务都要收取15%的服务费,2家没有明示的收费标准,还有1家虽不收取费用,但服务员有提示尽量不要点过多的低价菜品。尽管都有事前告知义务,但收取的理由或者依据感觉不够充分,故有待商榷。
2.部分酒店和餐馆,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或者服务费,理由是为了食品安全。消保委人员就此认为,尽管尽到了事前告知义务,但收取的理由或者依据不充分,如果是为了食品安全,显然通过收费也并不能完全化解食品安全的问题。
3.调查中发现,塑料打包盒的收费情况很普遍,这一类收费,商家事前告知义务已做到,本意是为了提倡环保,厉行节约。但原本该免费提供的东西,怎么一提倡节俭就变成收费了,虽然收费的标准为1~2元,如商家在点菜过程中能及时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尽量不剩菜,将不打包的“光盘行动”真正落到实处。
4.关于菜单上菜品的计量问题,对于一些生鲜和点心类菜品,大多受访企业都能做到标明净含量,但其他菜品基本没有计量。
【建议对策】:
据调查,“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严禁自带酒水、对自带酒水以各种名目收费等行为”还是争议的焦点,此次体察是对2014年餐饮行业最低消费体察的对比复查,结果显示,餐馆大有改观,但星级酒店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成了“潜规则”。
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769-2009《餐饮计量规范》也已实施多年,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破除餐饮业限制消费不公平惯例,为消费者营造明白、放心、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
【律师点评】:
根据此次体察调查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姑苏区消保委公益律师给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以提醒消费者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包间设有最低消费的占受访企业的28.57%,包间另行收取服务费的占33.33%,不允许自带酒水沾9.5%,允许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或服务费的占52.38%。
有关律师对此表示,餐饮企业对包间设最低消费,或另行收取服务费,不允许自带酒水及允许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或服务费,在法律上可以判定为同一类的经营行为。
对于餐饮企业来说,一般认为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设定最低消费,或禁带酒水,并且从经营成本考虑,包间的经营成本高于大堂。
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选择权和知情权,如果设定最低消费等,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认为,企业可以依法享有正当的经营自主权,但在享有及行使“经营自主权”时,不能限制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餐饮企业设置了上述最低消费之类的经营行为,而消费者来前无法选择,消费者在进入包间才被告知“最低消费”,依据中国人的社会习俗,消费者已很难选择不消费。而如果消费者是被迫的,或因习俗、面子而消费,这都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因此,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必须达到“事先明知”或“告知”,如果遮遮掩掩,挂一块“店堂告示”之类,达不到消费者“事先明知”或“告知”的效果,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菜单标明菜的计量占33.33%,没有标明计量的占66.67%。
律师指出,对照上述数据发现,菜单不标明计量,是一种普遍现象,并且已经是一种餐饮行业的“行规”。这其实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比如,鲑鱼,标价100元。那么,消费者无从判断这条鱼的重量,也不知道是否可满足消费。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那么,一条不知道重量的鱼明显不是“明码标价”。
根据我国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鲜活产品应当使用鲜活产品价目表,其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算单位、规格和价格等内容。如果餐饮企业未按规定加以标注,依据有关规定,可能涉嫌欺诈。
因此,餐饮企业的菜单不标明计量,是一种明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附:2015姑苏区餐饮行业消费体察对比调查对象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类型 |
规模 |
1 |
吴宫泛太平洋酒店海天楼中餐厅 |
新市路259号1楼 |
65103388-8500 |
酒店 |
五星级 |
2 |
万豪酒店 万豪轩中餐厅 |
干将西路1296号 |
82258888 80989251 |
酒店 |
五星级 |
3 |
中心大酒店 丰乐宫餐厅 |
养育巷68号 道前街100号 |
65215305 |
酒店 |
四星级 |
4 |
新世纪大酒店 |
广济路38号 |
80961111 80988888 |
酒店 |
四星级 |
5 |
北门饭店 (三香路店) |
三香路160号 |
68271178 68272178 |
餐馆 |
特大 |
6 |
澄湖之星胥江店 |
阊胥路55路 |
68603655 |
餐馆 |
特大 |
7 |
松鹤楼菜馆 (观前店) |
观前街141号 太监弄72号 |
67700688 |
餐馆 |
特大 |
8 |
鲤鱼门大酒店 |
西环路2928号 |
65895778 |
餐馆 |
特大 |
9 |
水天堂大酒店 (三香店) |
三香路1158号 |
68279988 68297788 |
餐馆 |
大 |
10 |
通天府大酒店 (三香店) |
三香路1188号 |
68270777 68280777 |
餐馆 |
大 |
11 |
太湖人家养育巷店 |
养育巷229号 |
65220888 |
餐馆 |
大 |
12 |
西山太湖人家饭店 |
干将西路1028号 |
68708777 |
餐馆 |
大 |
13 |
汉亭舫千禧万福大酒店 |
莫邪路631号 |
67502777 |
餐馆 |
大 |
14 |
鱼跃龙门大酒店 |
白塔西路71号 |
67287277 |
餐馆 |
大 |
15 |
鸿运涵碧楼 |
白塔东路5号 |
67770728 |
餐馆 |
中 |
16 |
重庆德庄火锅 (临顿店) |
临顿路198号 |
67776658 |
餐馆 |
中 |
17 |
雅都老东吴食府 |
三香路488号 |
68262229 |
餐馆 |
中 |
18 |
唐宫海鲜舫 |
观前街245号美罗商城新东楼5楼 |
69168288 |
餐馆 |
中 |
19 |
苏品轩餐厅 |
西环路868号 双桥868一楼 |
67871117 |
餐馆 |
小 |
20 |
万丰酒楼 |
西大街15号 |
65731656 |
餐馆 |
小 |
21 |
新聚丰菜馆 |
太监弄7号 |
65219940 |
餐馆 |
小 |
去年调查的顾亭酒家干将店、俏江南泰华店、水天堂贵宾楼已停业。
注:以上表格信息由苏州市姑苏区消保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