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射阳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电动车自燃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纠纷,帮助消费者挽回了45600元经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今年8月24日,射阳县居民姜先生在合德镇一家电动车专卖店,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某品牌电动车,8月29日凌晨2时左右姜先生家中突然起火,浓烟滚滚,整个屋内瞬间被大火吞噬。姜先生立即报警,虽然消防车前来灭火,但仍损失惨重。事后,县消防大队做了专项勘验。9月15日,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排除遗留火源、排除雷击、排除摩托车线路故障、不排除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由于结论中提出“不排除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在姜先生找电动车商家理论时,商家拒绝承认是电动车电路问题导致火灾,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姜先生只好向射阳消协投诉。
射阳消协接到投诉后,随即奔赴火灾现场进行了解,并根据县消防大队专项勘验所提供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笔录中叙述“电动车电瓶至总控器的线路分叉口发现烙珠和熔痕”以及《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排除外来火源、排除遗留火源、排除雷击、排除摩托车线路故障、不排除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认为是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引发的火源,导致点燃了存放在一旁的摩托车,使摩托车油箱里的汽油被点燃,致使屋内的物品全部烧毁。这次火灾应该属于生产商生产的电动车质量有问题而引发的,射阳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立即把生产商列为被投诉方,并通知生产商前来射阳消协处理此纠纷。
生产商接到消协的通知后也非常重视,专程派遣人员前来射阳消协处理此事,当生产商的代表查看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后,对火灾的火源属于该电动车电瓶分叉口自然起火导致,予以承认,也表示愿意接受消协调解,但是对火灾受损情况有异议,据生产商技术人员去现场调查统计,受损的物品(包括房屋受损在内)在1. 4万元左右,而姜先生提出近18万元物品受损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精神赔偿费10万元)。射阳消协立即对受损物品逐一造册登记,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受损物品进行估价,根据物品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最终确定受损物品现行价值为45600元,由生产商承担赔偿,双方认可并当场履行赔偿。(陈秋伊 沙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