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的杨先生在喝酒时获赠的打火机突然起火,将自己价值3870元的衣服烧坏,找到商家索赔遭到拒绝。近日,经灌云工商局协调,杨先生获得2000元的经济赔偿。
日前,杨先生到亲戚家喝喜酒,得到白酒盒内赠品打火机一只。饭后与家人谈话时,杨先生装在衣服口袋内的打火机突然起火,造成其外套衣服严重烧毁,而这套衣服是杨先生刚刚花了3870元购买的。杨先生和其亲戚赶紧找到白酒经销商谢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800元。后者表示酒内打火机是赠品,拒绝赔偿。
接到杨先生的反映后,灌云工商局立即组织调查,得知谢某是从灌云县城一总经销商梁某处购进的。经梁某与山东临沂白酒厂家联系沟通,并通过对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临沂生产厂家赔偿杨先生2000元。
灌云工商局提醒,依照有关法律,赠品也属商品,因为赠品是以消费者“买”为前提的,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商家赠送的物品就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保证商品的质量。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的权利,商家提供的赠品质量不合格,不仅是在欺骗消费者而且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如果消费者获得的赠品质量出现问题,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三包”,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