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沛县沛县沛城镇的李先生,4月26日托上海的朋友购买了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价格为5060元,并委托快递公司邮寄,不料丢失,快递公司以未办理保价物品为由根据《邮政法》47条的规定只赔邮资的3-5倍100元,多次协商仍是上述结果。
感到无奈的李先生于5月6日到沛县消费者协会咨询。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李先生的情况说明,并查阅了相关资料,认为按照我国《邮政法》、《合同法》及《消法》有关规定,认为快递公司设置的保价条款对寄件人而言显失公平,是一种典型的不公平合同式条款。同时对未保价的寄件人只赔偿3-5倍的赔偿标准是快递公司单方面规定,本身缺乏合理性,特别是对作为消费者的寄件人显失公平。因此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应属无效,应当全额赔偿。在消协的支持下,李先生又多次与快递公司交涉,最终获得了5060元的赔偿,赔偿款由快递公司、运输公司等分摊。(刘胜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