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汽车消费纠纷已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繁荣的车市背后,汽车合同暗藏许多“陷阱”。
针对近年来汽车投诉呈上升趋势的现实,南通市港闸区消费者协会在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汽车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收集了136家汽车销售单位的格式合同165份,梳理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条款125条。调查发现,汽车销售合同的条款中频现不适当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霸王条款”。
合同陷阱非常普遍 一个多月来,南通工商部门也开展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专项整治行动,梳理出权利义务不对等、双倍赔偿“行不通”,汽车“先天性”故障可免责等不合理条款。
据了解,目前汽车销售店提供的汽车购销合同样本上,大多都注明了消费者如果违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经销商违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却很少。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的消费者,并不留意合同上约定的具体事项,不了解经销商违约后应承担什么责任,给自己什么赔偿。最常见的就是逾期付款提车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不对等。这类条款只约定买方逾期提车的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卖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法》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也是霸王条款中常见的招数。有的合同条款写着: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在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力推合同示范文本
“以前,汽车合同基本都是商家自己制定的,导致‘霸王条款’层出不穷。”南通工商局信用办负责人介绍,签了这样的合同,消费者势必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出现了问题,商家也能利用合同中的漏洞,逃避应有的责任。因此,规范汽车合同、推行示范文本,迫在眉睫。
目前,南通工商局已敦促经营者对不合理条款进行整改,规范汽车行业的合同文本,从根源上消除“霸王条款”。不少消费者和经销商建议,希望示范合同在文字上不要太拗口,在保证合同严谨的同时,尽量平民化、大众化,站在第三方角度保护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的权益。
南通市港闸区消协在收集汽车销售格式合同并梳理出“霸王条款”的基础上,四易其稿,整理出4000多字的《汽车购销合同霸王条款点评》。近期,召集辖区80多家汽车销售单位逐一评析合同条款,同时向经营者提供规范的汽车销售格式合同。南通崇川工商分局近日也举行汽车销售企业格式合同问题条款行政约谈会。这些亮剑行动,都会给“霸王”条款套上“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