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应县黄塍镇消费者韩某夫妇以宝应某房产中介公司向其收取9500元“二手房贷款代办费”无任何票据为由,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全额返还9500元。受法院委托,宝应消协于9月8日组成人民调解庭,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消费者诉求:“不当得利”应返还
7月11日,韩某夫妇经中介公司介绍,与房屋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向中介交纳购房定金20000元,随后,中介公司提出,目前二手房贷款很难办,如果不在房屋买卖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办下房贷,则视为违约,20000元定金不退。如果由中介代办,房贷可以办下来,但需要9500元“代办费”。韩某夫妇怕万一拿不到房贷,就会损失20000元定金,便向中介交了12000元。其中,房屋中介费2500元,房贷代办费9500元。中介收款后打了收条,收条注明“如果房贷办不下来,退还9500元;如果房贷办下来,此款不退,此收条自动作废。”该收条上有中介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后来,韩某夫妇向银行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了解,得知中介收取9500元的“代办费”的行为属虚构事实乱收费行为。为此,要求其将9500元的“不当得利”返还。
中介公司辩解:“打通关节”得花钱
中介公司负责人辩称,当时韩某夫妇到公司来,自愿委托代办理二手房贷款。当时征求他们夫妻二人意见,委托中办理肯定要收取费用,做生意的,肯定是有偿服务,收取代办费9500元,他们也同意了。“办二手房贷收取二手房贷款代办费是我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现在贷款办下来了,9500元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都花光了,我到哪儿去退这笔钱呢?”
消协追踪:“代办费”来自何方?
本案中,中介公司向消费者收取“二手房贷款代办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成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此,宝应消协违绕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致函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9月21日,宝应县房产管理局向消协书面回复称:“我局收取任何费用,均有正式票据,未委托任何中介公司向消费者代收任何费用。”9月22日,宝应县物价局向消协书面回复称:“该中介公司向消费者收取‘二手房贷款代办费’未经我局许可。” 9月23日,中国人民邮政储蓄银行宝应县支行向消协书面回复称:“消费者韩顺年、房金平二手房贷款符合条件,已予批复,并于9月2日放款。我行从未委托任何中介公司向消费者代收任何费用。”
宝应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资料显示,该中介公司核准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是:“房产中介、房产销售代理;旧货信息服务、婚姻信息咨询、家政服务。”据此,该中介公司从事“二手房贷款代办”显然超出了核准登记范围。
在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宝应消协对本案终止调解。10月26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赵银忠 乔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