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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蜂蜜竟“早产”100年 消费者维权获赔300元
江苏消费网 (2011-11-07)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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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后的蜂蜜,竟然在某知名超市冠冕堂皇的“早产”,堪称“早产”之最。日前,江苏省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处了这起罕见的食品“早产”争议,消费者获赔300元。

    宝应消费者潘女士向消协诉称, 10月5日,其在某超市购买了3瓶“金陵花多花种”蜂蜜,每瓶价格为14.5元。其中,为其朋友王女士带了1瓶。当晚其朋友打电话给她,问她所购的蜂蜜生产日期为何是“2111年6月24日”?并向她表示这种蜂蜜不敢吃。潘女士立即找出自己另购的两瓶,发现瓶口生产日期与朋友讲的一样也是“2111年6月24日”。次日,潘女士带着“早产”100年的蜂蜜与超市方面交涉,要求超市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而超市只同意为其退货,拒绝赔偿。为此,潘女士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10赔偿。

    宝应消协接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调解。调查中,消费者潘女士向宝应消协提供了两份证据,其中:第一份证据是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两张,证明潘女士在超市购买3瓶金陵花多花种蜂蜜的事实;第二份证据是3瓶标有“金陵花多花种蜂蜜”的实物,证明该蜂蜜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111年6月24日”的事实。

    潘女士认为,一直以为大超市无论在服务上还是商品质量上都是过得硬的,所以自己平时都喜欢到该超市购物,没想到超市也有让人不放心的时候,影响其以后的购物心情,故要求超市10赔偿。超市辩称,蜂蜜不是其超市生产,可能是生产厂家在生产时标错生产日期,超市方存在的错误仅是理货人员未认真检查。另外,消费者潘女士在未与超市交涉前就找来当地电视台采访,影响了超市的形象。

    宝应消协认为,经营者应承担过失责任。因为“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是产品的产出日期。食品是为消费者直接食用的物品,而生产出来的食品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满足人们安全食用且能保证各营养要素维持相对稳定的需要,这就是食品的安全使用期,即限期食用。一般情况下,超过食用期限的食品,便会失效、变质,丧失原有的食用价值,甚至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综合本案,经营者造成蜂蜜“早产”100年,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其过失行为足以引入误解。故商家应先行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最终,在宝应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00元。

    宝应消协提醒消费者:三招鉴别食品生产日期。一是看日期色泽。真的生产日期,干净利落,色泽发亮;假的生产日期通常模糊不清,日期周围留有墨迹,日期色泽发乌发暗。有的食品,在改日期时,因为原日期可能擦拭不干净,就会在同一个袋子上出现两个日期; 二是用手擦拭。产品包装上的原生产日期,一般是钢印打上和电喷的生产日期,用手无法直接擦掉;而改过的生产日期,用手轻轻一抹,颜色便开始变浅,再用力抹几下,生产日期变得一团黑,看不出字的模样;三是看日期颜色。一些正规厂家为避免过期食品被商贩更改日期,故意选用难以模仿的烫金字;而违法供货商造假时通常都会选择成本较低的黑色原料。(赵银忠 纪云芳)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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