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研讨会现场 江 消/摄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广泛存在于商业零售、美容美发、健身、餐饮以及娱乐等行业,这一消费模式在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双赢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如何才能规范预付式消费,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久前,由江苏省消费者协会、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澳门消费者委员会、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共同主办的“海峡两岸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机制”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来自港澳台及华东6省1市的消费者组织代表广泛交流了各地在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提供出了相关建议。
【各地做法】
香港
通过诉讼基金帮消费者追偿
香港消委会总干事刘燕卿介绍说,香港消委会每年都收到不少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今年前7个月,共接到1078件此类投诉,涉及金额达2000多万港币。其中,涉及店铺倒闭的投诉有208件,涉及金额近200万港币。
据介绍,在香港,多数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进行预付式消费,商家如不履行合约,消费者可按照有关信用卡联会的规定,向发卡银行申请,把给商家的预付款退回。但这有一定难度,消费者必须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指定期间提出申请,并提供充足证据,最终是否退款,还要取决于发卡银行。一般来说,在较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如商家倒闭不能履行合约,消费者有较大机会拿回退款。
此外,香港消委会通过消费者诉讼基金,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经费,协助追讨赔偿。但是对于商家倒闭的情况,因讨回款项的机会比较小,一般不予协助。目前,香港特区政府正在修订相关法规,拟把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使用误导、引诱等不良手段的行为列入刑事罪行,并让受侵害消费者提出民事诉讼索赔。
澳门
提醒消费者评估消费风险
澳门消委会执委会主席黄翰宁介绍说,澳门近年发生过一些较大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事件。2009年,一家瑜伽馆突然倒闭,会员纷纷向消委会投诉,涉及220人;2010年,一家廉价航空公司因负债累累申请破产,预先付款购买机票的消费者无法获得预期服务,当年共出现2600件投诉。
黄翰宁表示,目前,澳门对预付式消费者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消委会曾就预付式消费问题与部分银行进行沟通,如消费者选择信用卡分期向商家付费,出了问题可向银行申请停止付费。但这一行为并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属于是发卡银行的商业决定。
除了加强法律规范,澳门消委会通过多种方式保障预付式消费者的权益,如消委会在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部分大型超市内,分别播放电视广告及消费警示,借此提醒消费者购买预付费的服务或商品前,应评估存在的风险,并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
台湾
合同载明商家履约担保责任
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苏锦霞介绍说,台湾对于预付式消费的格式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消费行业,提供了不同类型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合同必须记载的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
对于商品或服务礼券,明确规定合同中必须记载发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必须载明发行人的履约保证责任方式。目前,有4种担保方式供选择,即:礼券金额已获得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载明保证期间(至少1年);礼券已由市场占有率不低于5%的同业同级公司连带担保,持该券可依面额向上列公司购买等值商品或服务,上列公司不得提出任何费用或补偿;所收取预付款,已存入金额机构开立的信托专户,专款专用;其他经过主管机构许可并经消费者组织同意的履约保证方式。合同中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使用期限条款,未使用余额不得消费等不合理限制条款。
此外,对于健身行业,则要求其经营者通过银行开设信托专户,提供预付金额50%的履约保证。对于生前安排后事的“生前契约”,则要求经营者必须将预付费的75%交付信托业管理。
江苏
试点建立预付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介绍说,针对预付式消费投诉较多的美容美发与健身行业,目前,江苏省及各地消协组织探索了多项防范措施。
今年2月,江苏省消协发布了《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规定加入该自律公约的企业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公约还确定了冷静期,规定消费者购卡后15天内可无理由退卡。今年上半年,苏州市消保委联合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以美容美发行业为试点,推出了江苏省首张由银行托管资金模式的预付卡,即消费者的预付金交由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实现了对预付式交易资金的动态监管,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在常州市,消协组织与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共建行业诚信联盟,引入同行企业连带担保机制。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江苏省消协联合江苏省工商局开展了为期1年的美容美发健身行业格式合同备案与专项治理行动,建立江苏省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承诺企业联盟,引导企业向消费者作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高于法定义务的特别承诺等。
【对策建议】
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从立法、行政监管、规范格式合同、加强企业自律等方面,对加强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献计献策。
严格发卡主体准入管理
由于当前预付式消费卡发行主体无准入门槛,导致了预付式消费处于高风险状态。江苏、福建、上海等地消费者组织代表均建议完善相关法律,主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预付卡准入制度,依据经营者预付卡发卡单额和总额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制和申报许可制。对拟发卡面额较小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不得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限定;对于发卡面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或者发卡面额虽在限额以下但是总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实行申报许可制度,且必须对经营者设定准入门槛,如要求一定的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等。如果经营者未进行登记备案或未经许可发行预付费卡,即构成违规,须承担责任。
建立冷静期制度
香港消委会代表认为,在合约中设立冷静期有助于防范许多在预付式销售过程中所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如强迫性、误导性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在促销的环境以外,能冷静下来,按其经济能力和需要,加上获得的资讯作出理性的决定。建议为合约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交易,设立7天冷静期,合约签订7天内可无条件解约。澳门消委会代表认为,预付费消费合同必须设定一个合理的冷静期,容许消费者有时间详思细想及观察后再作决定。
引入担保保险规则
澳门消委会代表建议,为预付式消费的企业群设立风险基金,由企业集资或抽取企业的部分营利所得成立基金,并由主管部门监督和运作。基金主要用于处理因预付式消费所引起的争议,以赔偿消费者的资金损失。还可以考虑将消费者可能承受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规定发卡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出现问题,保险公司需对消费者的损失作出赔偿。“消费者给予企业长期信用,如果没有第三方介入,势必存在缺陷。”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代表建议建立保证金制度,将商家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发卡商按照所发售卡金额的比例,在其开户银行专用账户存入一定的金额,由开户银行实时监控,账户资金不得挪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从此账户中先行予以补偿。
推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预付式消费活动中,发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往往不签订正式合同,而以卡代替合同。安徽省消费者协会代表建议,消协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推行相关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就重要事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详细规定,积极参与到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审查监督中。同时建议工商机关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地的做法,制定规章明确格式合同应记载或不得记载的事项。
江苏省消协代表建议通过立法要求经营者在发售预付式消费卡时,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格式合同,对于不订立书面合同仅以消费卡代替的,赋予消费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经营者必须承担全额退款义务。
加强监督和消费教育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建议工商机关在企业分类监管中,把销售预付卡的单位列为重点单位、热点行业,予以重点监管。对新设立的有可能销售预付卡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告知经营者销售的预付卡是其债务的一部分,应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加大对失信经营主体的执法力度,甚至实施惩罚性赔偿,将失信者纳入黑名单管理。
各地消费者组织普遍认为,要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引导企业自律,建立诚信机制。并以多种形式教育消费者提高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的能力。
作者:孙林美 薛庆元
本文刊载于10月12日《中国消费者报》A3版 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