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房时,刚买不久的摩托车弄丢了。最近,灌云县伊山镇的薛先生很郁闷,当他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讨要说法时,对方以“业主自己看管不当”推卸责任。那么,业主的财物在小区内丢失,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该担责呢?
薛先生反映,他在当地一小区内有一套新房,不久前为新房进行室内装修。一天,他下楼时发现,停在楼下的摩托车不见了。薛先生很郁闷,这车花了3000多元,小区里连一个摄像头都没有,薛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遂找到他们理论。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薛先生车子被盗,是自己看管不当造成的。
薛先生气愤地向灌云县消协投诉,他认为,业主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并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义务。监控设备未安装到位,致使公安机关查不到有效线索以致无法破案,使业主财产受损,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消协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后发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上明确写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适当位置安装监控设备,安排保安人员巡逻,保卫小区业主财产安全。”最后,经调解,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也认识到他们工作存在失误,当场向薛先生赔礼道歉,愿意赔偿其3000元现金作为补偿,并表示将尽快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保巡逻。(谢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