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射阳耦耕镇张先生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弟(投保人)于2007年6月20日向某保险公司(被投诉方)投保了一份“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该险种投保期限为10年,每年交纳保险费1000元,期满后可获得10380元的保障利益,保期内投保人如发生病故,可获得10380元的赔偿。按照该险种的要求,投保人于2007年开始每年交纳保险费1000元。2010年12月9日投保人突然病故,在此期间投保人共向被投诉方交纳保险费4000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其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投诉方以投保人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理赔。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投诉事实清楚。县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的规定,启动人民调解程序,组织投、被诉双方进行调解,在理清各自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最终达成由被投诉方赔付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8000元,使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黄长河 姚志慧 王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