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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界与法律界的首次对话 共商网络法制
江苏消费网 (2015-10-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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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基地和全球最具成长性的消费信息市场,并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通信网络。但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高速发展的网络,不仅深刻改变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也给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值此金秋十月,北京,互联网界与法律界第一次正式展开了一场对话——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一届互联网法治大会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有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法学泰斗江平、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中央统战部六局局长王永庆、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和法律出版社、全国律协等法学界、互联网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以及来自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滴滴出行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高管。会议分别就互联网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法律服务及财经法治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互联网界与法律界首次对话,共同探讨如何为互联网这片“新大陆”扎起法治的篱笆墙。

  互联网法治建设应先行一步

  “初期的互联网在我看来就像中世纪人们发现的新大陆,在这里一开始好像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限制,大家好像回到了原始状态。这是一个没有管制的疆域,没有主权的领地。”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案例法研究会会长王振民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纠纷和矛盾开始出现,人们开始呼唤秩序和法律,这特别像人类从原始状态向国家的形成、法律的形成转变时的状况。”

  作为中国最早一批网民,王振民认为,呼唤自制、呼唤国家的治理、呼唤权力的介入,这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规律。一方面,互联网自身需要法治,另一方面,互联网对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冲击需要应对,这些都需要互联网学界和法律学界共同讨论。互联网不仅仅改变了人们的交流和生活方式,更深刻地影响到国家治理的层面。王振民表示:“互联网时代让我们原来认为不可企及的事情成为现实,例如广泛的、民主的讨论,过去只有参会的人才能讨论的问题,今天在公共网站就能开展讨论,并马上可以收到成千上万人的意见。政府如何应对互联网下的舆论和民声?这是互联网时代国家治理的一个新课题。”

  互联网也重新定义了“国界”。今年7月1日我国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中,第一次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在网络中的延伸和拓展,让我们有权对中国境内的网络公司、网络行为或者网民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司法管辖。但网络又是跨国界的,所以不仅需要形成国内的网络规范,还要形成国际的网络规范。

  王振民指出,在这两个领域,我们都还是在非常初步的阶段。由于互联网法治建设我们和世界比较同步,因此,虽然现实的法治我们还需要很多年,但网络的法治建设很可能先走一步,率先实现互联网的法治状态,而且为现实世界的法治建设提供推动力。同时,中国作为一个网络大国,也将为国际网络法律秩序的形成做出贡献。

  行业创新与监管滞后相生相伴

  “比如微商交易引发产品销售质量、价格与售后服务、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执行难等问题;网上约车、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规范问题;大数据挖掘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新型小手工作坊的个性化产品与服务引起的纠纷问题;互联网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无人驾驶汽车使用引发的交通安全担忧及交通规则变革等等。可以说,互联网发展引起的每一次创新与变革,法律和监管问题都紧跟其后,行业的创新性与监管的滞后性相生相伴。”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指出,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创新、促进创新?首先就是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增强立法的时代性,为互联网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近日,浙江一名大学生因车票遗失,虽然留有网络购票记录,但依然被要求全额补票。卢卫认为,这一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由这个案例可以见微知著。那些在互联网初期设计的法律、制度,当初或许有道理,但在信息共享的今天,仍沿袭旧制就值得商榷了。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滞后性日益凸显,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卢卫还以近期交通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提出必须积极破除行业障碍,为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提供宽松包容的政策环境。他说,滴滴、Uber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是通过互联网+交通的便捷服务来分享冗余、节约社会资源的,因此深受民众喜爱。然而,网络约车、定制公交、拼车、顺风车等服务的规范性问题的确不可忽视,服务的经营范围、运行资质、交通事故责任等,都有待商榷。

  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发展无论在哪个国家,都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逐步规范、完善。一方面,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包容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信用支撑体系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开放,促进产业进一步融合创新发展。

  卢卫认为,互联网的问题,并非全都要依靠法律解决。要坚持稳定有序的原则,积极构建多元合作治理机制,包括政府治理、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和消费者意识提高等诸多因素。其中,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企业和网民的桥梁纽带,应积极发挥熟悉行业状况的优势,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具体方案,切实弥补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

  软法治理更适合互联网特点

  “软法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绝佳的治理工具,而互联网给软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认为,传统上的国家管理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硬法为主要手段,在行为模式上采用命令服从、违纪制裁的模式。但这种硬法的管理模式并不适合互联网。互联网思维强调民主、参与、开放,因此互联网法治不应当是简单的政府管制,而应当是在互联网建设中实现政府、行业和市场的建设性合作。

  目前的管理滞后导致很多互联网领域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出现了法律空白和监管真空,如规制不到位、不适合,硬法相对固化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的变动性、开放性、包容性,从而导致规范效果不佳等等。而软法由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制定,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制定程序灵活,能够迅速地出台,恰好可以弥补硬法的空白。更重要的是,软法不依靠国家强制力,多借用舆论、媒体、道德等社会影响力,以其自助力的机制运行来实现规范效果,因此,试错成本更小、实用性更强、执行效力更高,也更能适应互联网发展。

  软法研究在我国正在兴起。十年前北京大学就成立了软法研究中心,开始收集资料,关注这个问题。越研究越觉得这个领域是非常广阔的,尤其现在电子商务、互联网等领域,软法规则的作用处处存在。

  罗豪才认为,互联网规则的制定,首先要重视现有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的软法规范,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和激励促进作用,也要积极鼓励相关主管部门创制非强制性的、引导性的规范性文件。要鼓励和支持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创制的治理规范,完善行业软法规范体系的建设。现在提倡不仅仅国家要制定柔性的规范,也要发动相关的社会组织、团体有序的运作,制定相关的柔性规范。在互联网规则实施当中,要充分尊重社会主体、多元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多利用商谈等非强制性手段。要积极倡导标准化建设,强调自立与互利,不断完善包括司法在内的监管体系,完善治理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更好地实现规制效果。

  罗豪才表示,提倡软法并不意味着不要硬法,软法、硬法协调共治,才是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大势所趋。

  实现网络法治需解决三个问题

  “互联网对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起了大大的促进作用。”法律界泰斗、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江平指出,“互联网法治的发展,使得法律有史以来第一次、真正在最大程度上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

  江平说:“以前法律离普通民众有些远,而现在普通民众通过百度一搜,法律规定和知识就能在瞬间被查到。再加上法律APP的不断落地,当事人、律师、法学家、法官和相关的机构都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互动,这很了不起。”互联网的扁平化特征不仅能使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真正实现,也有助于让更多的人实现快速富裕,使全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扶助,使社会进入和谐良性发展的轨道。

  江平指出,实现网络化的法治也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第一是网络法治和其母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网络化创造了一个非常新型的交往、交易模式,但是在权力方面母法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思考。网络侵权究竟侵害的是什么?这个权利应该是信息传播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母法应是新闻立法、出版立法、言论立法等方面的法律。但我们现在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也就是说如果要制定一部网络法律,它的母法是有所欠缺的。因此,希望互联网的母法能够尽快出现。

  第二是应该处理好自由和管制之间的关系。不能在制定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方面采取太多限制自由的手段,因为这不符合人们强调的互联网权利性质的特点。

  第三是综合性立法和部门性立法的问题。所谓综合性立法就是互联网立法。我们可以制定一部互联网的立法,将互联网一些基本权利、基本规则都写在里面。同时也可以制定一部部门的法律,就是互联网+后面的部分。由于后面的部分相互差别很大,因此不可能把各个部门里有关互联网方面的问题,都统统在一部立法中加以规定。

  江平还表示:“我们也可以兼而有之,立一部互联网的整体法律,各个部门再搞一些条例、规范性文件,都可以。”(武晓莉)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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