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也该法出台20年后,首次进入实质性修改阶段。针对当今网购出现的种种问题,修正草案首次写入了网购“后悔权”,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就修正案草案表示,根据网络销售活动的实际,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草案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方面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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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可“后悔”7天能退货
[新增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分析
尊重消费者内心意愿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将“后悔权”(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写入消法,在草案中得以体现,是此次消法修正案“伤筋动骨”的修改之一。
刘俊海说,网购等非现场交易由于看不到实物,消费者仅凭网络或电视上的图片敲定交易,可拿到实物后却发现与图片有天壤之别。“后悔权”就是让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在一段时间内经冷静思考,依法解除与商家已签订并成立的合同,这是对消费者内心消费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刘俊海表示,此前消费者签字画押交钱后,就得“认命”,强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却忽视了实际上的契约自由。后悔权的制度设计,体现对契约正义、契约严守的新认识,也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建议
退货期限应适当延长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网络、电视等“非现场购物”,常出现图文不符的情况,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一定制约。他曾提出针对非现场购物设立15天的“冷静期制度”。就此次草案中规定的7天“冷静期”,邱宝昌认为“多少不是主要的,且时间过长对商家也不利”。
刘俊海表示,“冷静期”的规定在美国是7天,欧盟是14天。网上购物有邮寄时间,且有的地方上网不便,他建议时间适当延长。
刘俊海分析说,此次对于“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既限定又敞口,在列举网购、电视、电话、邮购之后还加了“等”字,而外国通常是限定的,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他强调,后悔权“是消费者单方的合同解除权”,不需要以商家同意为前提,要求强制执行,非选择性的,只要符合后悔权行使的条件,就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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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提供者需担责
[修改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分析
提升消费者网购信心
刘俊海表示,让消费者不仅有知情权、后悔权,还能追究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主要是B2C(商家对客户)的网络购物形式,这能提振消费者对网购的信心。
现在商户总的来说,知道“诚信有价”的道理,但个别商家缺乏长远眼光,做一锤子买卖,钱挣到了“玩失踪”,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让第三方交易平台有自律和监管的压力,其有责任、也有义务看管好商户,签合同收钱后就不管的盈利模式,已经不存在了。
只要是符合草案的情况,网络消费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商家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络方式等,就应该说其有过错,因为当消费者诉经营者的时候,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协助消费者找到经营者,承担完这一责任后,可再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