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1日起实施。《条例》针对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条例》有6章共72条,包括总则、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保护与救济机制、消费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中设置了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类产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平台自动续费方式不得默认勾选,禁止“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市场越来越大,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情况也屡屡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低价旅游等方式向60周岁以上的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老年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条例》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在网络购物时,大部分消费者会习惯浏览商品评价。如何确保这些评价的真实性?《条例》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时采用误导性方式,包括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没有法定理由删除或者隐匿评价,未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网络经营者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不少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本想体验一下短期会员待遇,却没想到“被自动续费”,扣了不少“冤枉钱”。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要求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要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扣费的金额和方式等信息;在服务期间,要为消费者提供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要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有效途径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目前,盲盒走红于市场,受到消费者追捧,但是在消费过程中有信息不透明、夸大宣传等问题。《条例》要求盲盒等随机销售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经营者实际市场投放应当与公示信息一致,不得篡改抽取概率,改变抽取结果。鼓励随机销售经营者通过建立保底机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投诉的“重灾区”。《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要求加强预收款合同管理,明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预收款合同的具体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要求经营者在终止经营、歇业或者变更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场所前十五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等有效途径告知消费者,否则将受到处罚。
在“保护和救济机制”中,《条例》赋予消费者委员会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可以通过帮助消费者提供证据,推荐有关人员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消费者起诉。同时,《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确有困难的消费者起诉,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起诉。人民法院完善消费纠纷小额诉讼审理机制,提升消费纠纷案件处理效能。
《条例》还强调“充分发挥消费者委员会作用”,要求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等支持、配合消费者委员会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每年开展监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消费者委员会的反映、查询,研究、采纳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合理建议。消费者委员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掌握的违法行为线索,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