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消保委接到叶女士投诉,称其17岁的孩子小兵在家长不知情下独自去文身,当时支付文身费用3000元。被学校发现文身后,学校要求清除文身才能上学。叶女士于是便联系商家要求其支付文身费用和承担清洗费用。商家表示当时问过孩子,得到的回答是“已满18周岁”,商家认为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叶女士认为商家在未获得自己允许下,为未满18岁的小孩文身,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故叶女士向富阳区消保委投诉。
富阳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指出,小兵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追认。文身店虽然询问了小兵的年龄,但并未要求其出具身份证件,在未核实小兵真实年龄、未经小兵父母同意、未在经营场所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情况下,仅凭孩子自称是成年人,就为他提供了有偿文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文身店退还小兵文身的费用3000元,并支付文身清洗费用7000元,一次性付清。
富阳区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设计,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可能使其将来在入学、就业等方面受到影响。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即使父母同意许可,经营者也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同时,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识。对难以判定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的,应当主动核实消费者年龄,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非口头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