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费某扬在网上购买学生及家长信息1.1万条,然后将这些信息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000元。重庆市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将费某扬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1年内参加两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元。9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费某扬对原告重庆市消委会提出的诉求、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在公开道歉信中表示,将履行调解协议,自愿参加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以此赔偿广大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弥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
2021年8月,费某扬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搜索,加入到“K12教育资源交流群”“教育培训失业互助群”等群里,寻找有个人资源需求的信息。不久,有人联系他并透露手上有学生及家长信息,可以出售,随后又恰好有人问他能否提供各省市的学生及家长信息。费某扬觉得机会来了,便做起“中间人”,以每条0.25元的价格,从“上家”购买学生及家长信息11034条,这些信息中有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学校名称、家长电话等内容,而后以每条0.45元的价格,转手倒卖给“下家”,从中获利2000元。2021年10月26日,费某扬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抓获。2022年6月2日,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费某扬虽然在刑事方面免于被起诉,但在民事方面,其非法买卖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8月5日,重庆市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将费某扬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月19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并发表支持重庆市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法庭辩论的焦点:一是被告费某扬购买并出售在校学生及家长信息的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原告重庆市消委会提出以行为补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告重庆市消委会认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消费者个人的权益保障,同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被告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构成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开展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充分考量了其行为能力,与其侵权行为方式和影响相适应,在达到弥补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亦不过分加重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既节约了社会资源,也兼顾了法理人情,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被告费某扬表示,认可原告重庆市消委会发表的辩论意见以及诉讼请求,并称今后会积极、主动参加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以弥补自己的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费某扬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被告费某扬还当庭提交了公开道歉信。
庭审结束后,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扰众多消费者生活安宁,破坏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也是新形势下消费者组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着力点。在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支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了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