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国内消费 >> 正文

国内消费

经营者这样“拒绝” 可能涉嫌违法
江苏消费网 (2022-09-19) 来源:太原晚报
阅读:

  更换的手机后盖一个多月后碎了,商家拒绝处理;运送的货物损坏了,快递公司找理由拒绝赔偿,经营者这样做对吗?9月18日,在最新一期的消协律师值班活动中,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乔舜禄以案说法,教消费者维权。

  更换的手机后盖碎了商家拒绝处理

  案例回放:冯先生花100元在某手机店更换玻璃材质手机后盖,使用一个多月时间,后盖就碎了。冯先生认为该手机后盖是不合格产品,要求商家赔偿。商家以非质量问题为由不予处理。于是,冯先生要求调查商品是否有合格证。

  乔律师: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规定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是销售者的义务,如果鉴定后产品不合格,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运送的货物损坏快递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回放:今年6月,齐女士支付运费和保价费共计402元,委托某快递公司将退回的家具发回商家,保价金额为2000元。商家收件验货时发现家具有损坏,未予签收并表示无法退还货款。于是,齐女士向承运快递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快递公司称要和商家协商赔偿,但商家认为,应由齐女士和快递公司沟通索赔,多次协商后仍未能得到赔偿。

  乔律师: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金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齐女士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齐女士选择了保价服务并支付保价费用,明确了保价金额,形成了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向齐女士作出赔偿。记者霍铮李晓琳

  短评

  维权有“底气”

  晓琳

  “消法”是维权的有力武器,“消法”的颁布实施,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标志着我国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它在体现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同时,也鲜明地体现了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律师以案说法,从某种角度而言推进了“消法”的广泛普及,也让消费者维权更加有底气,此举多多益善。

编辑:刘灿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