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至9月期间,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并于近日组织7名律师对厦门7家教育培训机构涉嫌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点评。
此次点评活动涉及的教育培训机构有致学教育、科蒂教育、麦吉创想、黛铂、英剑运动、英之辅、创美莎莎,邀请了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邹亿、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任秋萍、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朱玥和徐传远、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史建国、吴志坚和王雨佳7名律师进行点评。厦门市消保委经过梳理后发现,教育培训机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三类,包括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每类均有4至6条涉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试图减轻或免除自身的以下4项责任和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条款及律师点评依照上述责任和义务顺序如下。
条款:因不可拒力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甲方无需向乙方退还剩余报读费用;甲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不可拒力”并非法律术语,假设所指系“不可抗力”,则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情形下,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培训机构于协议履行过程中虽遭遇不可抗力,但若其无证据证明该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则其亦不当然享有解除协议权利或当然免责。特别是,在协议任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并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情形下,学员客观上均无法继续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培训机构向学员返还报读费用理所应当,故该条款径行赋予培训机构收取剩余报读费用的权利明显有失公平。该条款对培训机构举证责任未作明确,径行赋予培训机构收取剩余报读费用权利并排除其赔偿责任,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学员责任的情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条款:非经双方书面协定,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但甲方因业务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行使和承担除外。
点评:学员系基于对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了解及信赖与培训机构订立协议。在关联公司师资力量与培训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情形下,若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而擅自将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则明显对学员不利。因此,该条款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培训机构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学员注意的加粗字体、下划线等特别标识进行提示,即培训机构未尽提示义务,故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条款:甲方负责学员在校上课期间运动馆内的安全情况,离校后概不负责。学生在放学途中或请假期间,乙方自行关照,专人接送,在此期间出现的任何意外与学校无关。
点评:该条款不正当免责,涉嫌减轻经营者义务。如果学员是8岁—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则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入培训机构后,监护人与培训机构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确保学员由监护人或者适当的成年亲属接送,或者在监护人同意下自行离开。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监护人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对学员的离开做出约定,以确保学员安全。
条款: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学员在校行为准则。在校期间严禁带各类玻璃制品,零食及本校以外的学习用品。请妥善保管好自身贵重物品,若有丢失,本校概不承担责任。
点评: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依法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风险应予以积极防范和警示。经营者不得以绝对化用语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这种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条款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试图加重消费者责任,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商家关于补课及课时结算的单方不合理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商家关于退费的单方不合理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具体条款及律师点评依照上述4种情形顺序如下:
条款:图书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照原件双倍赔偿,费用均从图书押金中直接扣除。
点评:该条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图书损坏或丢失应首先由学员自行购买一样的正版书籍进行赔偿,无法赔偿书籍的,可按照原价赔偿。该条款约定双倍没有依据。
条款:参加各种优惠活动报名的学员,因甲方原因无法安排授课,甲方退还学费;乙方已经报名,未进入培训,扣除已发生的服务费、教材费、违约金等项费用50%,已进入培训的将不得退回学费。
点评:该条款属于经销商与消费者违约责任不平等的条款。消费者一方违约,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一方违约,只需退还学费,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违背对等原则。具体表现为:经营者退还学费的对象仅限制在“参加各种优惠活动报名的学员”,对于一般正价购买培训的学员是否适用,并未做出约定;经营者退还学费的金额是否是全额退回并不明确;对于已报名的消费者若因经营者原因无法继续获得培训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的培训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发生一定费用或已培训的,经营者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扣除,但剩余的仍应退还);若是因为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无法进入培训,且经营者已向消费者提供部分的服务费或课程的,将该部分费用扣除后剩余的培训费仍应退还消费者,而不是约定不予退还;违约金约定并不明确而是笼统地与其他费用合计50%;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培训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减轻经营者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
条款:为了确保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培养孩子们做事情……将不符合补课条件,学校不提供免费补课服务并按计划划扣课时,但家长可旋转申请购买有偿补课服务,有偿补课费60元/次。
点评:该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培训机构与学员为买卖关系,学员已支付相应款项,培训机构应当如约提供课时服务。存在无故缺勤或未提前2小时请假,属学员的违约行为,该行为如造成培训机构损失的,培训机构可以要求学员赔偿,如无,培训机构无理由将该课时扣除又不给学员安排补课。同理,如培训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因学员的无故缺勤造成培训机构多增加成本安排课时的,培训机构可以增加费用,但60元是否合理需要对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培训机构无权随意增加费用。
条款:“甲方尚未开课前,如果乙方因为个人原因申请退学退费,甲方有权扣除所交学费金额5%的费用,用于支付甲方所承当的服务费与手续费,若赠品未退回按原价抵扣费用后,再予以退还乙方剩余费用。”
“在甲方开课以后,如果乙方因为个人原因申请退学退费,甲方有权扣除剩余学费金额5%的费用,用于支付甲方所承当的服务费与手续费,若赠品未退回按原价抵扣费用后,再予以退还乙方剩余费用。”
“以上材料费用不予以退费,申请退费时,乙方需退回与甲方所签定的完整学员培训协议和完整的收据(合同与收据任意一项丢失,不支持退费)。”
点评: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关于赠品抵扣原价,培训机构在出售服务时应披露赠品的原价。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培训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减轻经营者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消费者要求退费时,经营者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给予消费者相应退费。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
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试图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排除消费者在必要限度内披露协议内容的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费的权利、商家单方限定管辖法院、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具体条款及律师点评依照上述4种情形顺序如下:
条款:终止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对协议内容保密,若因乙方泄露,造成甲方损失或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力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点评:首先,该条约定排除了乙方在必要限度内披露协议内容之权利,如在乙方合法维权场合,乙方需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律师等有关各方披露该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否则无法主张权利。其次,该条约定不合理地免除了甲方义务。有关协议终止后,甲方除在维权场合外,亦应对因协议签订、履行而获得的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户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最后,该条款未采取加粗、下划线等足以引起乙方注意的提示方式,即甲方未尽提示义务。综上,该条约定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之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情形,以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之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条款:“乙方受培训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课程,需向甲方提交休学申请表,由当班老师、总指挥及家长三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修改原合同期限,每份合同只限(修改)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休学期间所耽误课时,在本合同期终止之后按课时顺延,总课时不变。乙方重新开启课程,需提前致电甲方,重新安排课程时间。”
“休学期超过2个月,未重新开启课程,将不予退费。”
点评:不正当免责,涉嫌剥夺消费者获得退费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解除合同,消费者因此取得获取退费的权利。
条款: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保全费)均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点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争议解决的方式限定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给消费者提供诉讼地或仲裁地的选择机会,剥夺了消费者诉讼或仲裁管辖地选择权,增加消费者后期维权难度。
条款:如甲方因任何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亦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将安排乙方在其就近指定门店继续接受服务,乙方可优先选择意向门店,乙方对此无异议。
点评:此条款经营者有强制交易的嫌疑。培训方式为培训合同的主要条款,因各种原因致使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履行合同地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如“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安排乙方在其就近门店继续接受服务”乙方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培训机构继续接受服务而不仅仅是甲方指定的门店,此条款经营者有强制交易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