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保障人民权利最重要的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民法典》很多的内容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特别是其中关于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等权益都在《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这两部基本的法律,还有很多单行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比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旅游法》《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可以说,《民法典》施行后的,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更好的法律制度,还需要让良法得以真正落地实现,发挥出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社会治理难题,绝不是立法机关制定几部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监管者、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都需要发挥作用,绝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本身去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目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位一体,共同努力,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互相监督和促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政府而言,要将各项法律规定落实实施;就企业而言,需要自觉遵纪守法地经营,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就消费者而言,要知法懂法,有主动找法的意识,善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调和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一个重要课题。在此方面,消费者协会、法学会等社会组织,应该充分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在政府、消费者和企业之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把消费者的心声传达到监管者和经营者,把监管者和经营者的一些难处也传达到消费者。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宗旨职能,担负起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宣传科普等多种责任,减轻政府工作负担,给行业带来专业帮助,促进经营者坚守道德底线,诚信经营;同时也提升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杜绝假冒伪劣、提高消费者合法合理维权的法律意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形成合力,共同进步,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秘书长 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