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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征程中的几点思考
江苏消费网 (2022-05-18)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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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了民法特别法体系,为开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征程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支撑。当前应当注意到,资本的跨界渗透、技术的跨界融合、场景的深刻变化等,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很多复杂局面,消费者权益法治保障面临新挑战。

  资本逐利行为将消费者权益边界模糊化。资本的逐利本性具有不断突破现有法律、标准、规则等冲动,导致消费者权利边界“被模糊”,消费者利益“被蚕食”。拿视频平台“自动续费”来说,原本是“互联网+”带给消费者的消费便利,但一些平台不顾《民法典》《消费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忠实履行提醒义务而自动续费、提前续费,为取消自动续费设置诸多障碍等,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牟取非法或不当利益。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有效控制资本的消极作用,防止其野蛮生长,发挥其积极作用。

  消费者权益需要法律规则的强有力保护。由于法律的原则性和滞后性,在一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领域,法律难以及时适应其快速发展节奏,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维权难度较大,影响到百姓的消费信心。如在“蛋壳公寓暴雷”事件中,大多数个案以租客和业主共担损失终结,消费者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企业经营失败成本。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了行政规章。2021年4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要求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在直播带货领域,售假、流量造假、虚假宣传等事件频发,消费者取证难、维权难。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市场秩序,为强化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支撑。

  发挥标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赋予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判断一个标准的好坏主要看它是否促进公平竞争,是否有利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增进消费者权益。标准要真正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最关键的是让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参与到标准制定中来。然而现实中,一些标准的制定并没有充分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如2018年某行业协会公布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未征求消费者意见,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归入三文鱼,试图利用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猛烈抨击。

  共同富裕目标需强化法治保障。实现共同富裕,让全体消费者享有实质的权益保障,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相对于城市,农村不仅缺乏优质供给、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而且法治保障存在短板,消费环境相对较差。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村消费的巨大潜力将持续释放,有必要在提升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法治保障能力建设上下功夫。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还要高度关注新技术(如算法)、新场景(如元宇宙)可能引发的消费伦理冲击,以及消费者权益法治保障提出的新挑战。(中国消费者协会政策研究部 皮小林)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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