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布了该市近年来调处的一批维护劳动报酬权益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指导劳动者遭遇欠薪后依法维权。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徐州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处理的案件中选取的。典型案例涵盖范围较为广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了可以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破产清算期间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完成月度考核目标不能拒付底薪、员工未提前告知离职不能扣发绩效奖金、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等不同角度维护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例。
徐州市人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翔表示,劳动报酬权益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能否实现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再次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王翔说。
徐州市维护劳动报酬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企业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应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徐州某织染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较大,无能力继续经营,现正在依法走破产程序,企业职工2020年1-5月份、2021年1-7月份的社会保险以及2021年4月至7月工资未能发放。为了维护该公司职工利益得到保护,劳动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开启绿色通道,协调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查封企业的财产,以保障后续顺利执行。最终,165名职工的工资得以全额兑付成功。
案例二: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终局裁决
孙某于2019年7月进入某餐饮公司,从事烧烤师工作,月工资5500元。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每个月发1000元,发了4个月,共计拖欠工资17500元。后经劳动监察调解,双方约定2020年10月1日前结清拖欠工资17500元,但被申请人未如期支付。后申请人2021年1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审理,于3月10日作出一裁终局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7500元,现已经强制执行到位,申请人顺利拿到劳动报酬。
案例三:员工未提前告知离职,不能扣发绩效奖金
赵某某是某医院的住院部护士,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其中包括1500元基础工资与绩效奖金。2020年8月29日,赵某某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某医院下发文件“在进行绩效分配时,对于未提前一个月申请而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向前推算一个月)”。因赵某某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某医院扣发了赵某某的当月绩效工资。赵某某于9月3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赵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扣发的8月份绩效工资。仲裁委支持了赵某某的请求。
案例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成任务为由拒付底薪不合理
2021年5月7日,解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综合薪资10000元,月度发放6000元(平时综合表现挂钩4000元),当月工资于次月发放。解某与某公司签订2021年融资奖励责任书,每月根据月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本月责任目标后发放3000元工资。2021年7月2日某公司通知解某,称其在4-6月均未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月度计划考核任务。6月17日,某公司向解某发放了5月工资3000元。解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6月份工资。
案例五:用人单位应该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付某于2021年1月4日进入某物业公司处从事消控员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付某的工作时间为上12个小时休24个小时。2021年2月24日,付某向该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该公司超时加班不给加班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该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其加班工资。之后,付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付某的加班工资仲裁请求。
案例六:非因劳动者原因安排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其工资
吴某于2014年5月进入某公司,从事钻床工作,2021该公司面临搬迁,吴某无法至外地工作,吴某主张该公司通过克扣工资逼迫其离职,搬迁后又以旷工名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审中,该公司主张安排申请人休息是被申请人使用用工自主权,其按照吴某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其工资。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多次安排停工,且均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裁决该公司依法支付其安排吴某休息期间的工资。
案例七:用人单位以员工未创造商业价值为由,扣发工资违反法律规定
张某于2021年7月8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7月11日,公司以员工过多为由让张某不用继续再上班,并表示上班三天张某均在熟悉公司业务,未给公司创造任何商业价值,因此该三天的工资不予发放。张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支付三天的工资300元。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当场支付了张某工资3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八: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申请人杨某系上海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2021年3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承建的某工地从事精装工工作,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1年3月至11月工资,申请人与单位负责人协商多次未果,申请人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12月申请仲裁,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至11月工资130000元。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及调解书,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130000元。
案例九: 违法转包由分包单位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王某等5人于2021年11月4日至11月9日期间在某电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做暖通安装工作。与分包老板岳某约定做点工,5人工资标准分别为每天200元至320元不等。工作结束后,分包老板岳某失联,5人被拖欠工资为6160元。经劳动监察部门查明,某电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A公司,总包单位为B公司,B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暖通项目分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岳某(个人)。王某等5人跟随岳某在某电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做点工,工作结束后被拖欠工资。后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分包单位C公司负责人刘某。经协调,刘某支付王某等5人双方工资6360元。劳动监察部门同时向总包单位B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尽快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总包按月代付农民工工资。
案例十: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某小区项目工地承建方为A建设公司,项目开工时间为2019年4月。该工地实际负责人为宋某,宋某2018年12月与胡某签订分包合同,后胡某又与木工清包严某签订转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拨款给严某。严某拖欠23万元左右工资未支付,涉及农民工33人。后劳动监察部门对严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严某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20年4月7日,当地人社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后严某家人筹措资金23万元,支付拖欠的工资。(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