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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店声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保委:系霸王条款,无效!
江苏消费网 (2021-10-26) 来源:江阴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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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加之疫情影响,人们消费观念和购物方式悄然转变,年轻人线上购物成为买买买的主力军,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买不到的,万物皆可网购,电商产业进入快速增长期。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近日,有位小姐姐网购时就发生了这样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贺女士下单网购4件衣服,共计576元,后来觉得发货时间长,在尚未发货的情况下,向商家提出退货,商家以店铺内商品页面中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不予退货。在双方协商无果后,贺女士向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要塞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该网店内部分商品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字样,但所售商品均为家居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店堂告示“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视为无效。

  

 

  要塞分会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普法教育,提醒当事人要学法用法、守法经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告诫其不可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不得剥夺和限制消费者享有的退货权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全额退还货款。

  该店经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小知识】

  什么是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霸王条款的特征:“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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