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国内消费 >> 正文

国内消费

江西市场监管局告诫民办学校:教育收费不可任性涨价
江苏消费网 (2019-08-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作为公办学校的有益补充,民办学校发挥的作用毋庸置疑。但今年暑期,一则关于江西省南昌城区民办学校新学年收费标准的图片在朋友圈迅速传开,众多学生家长高呼“读不起”。7月30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专门召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发布《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示民办学校必须履行的价格义务,应严格规范的价格行为和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自主定价

  家长高呼“读不起”

  “江科附中4.6万/年,雷氏中学3.2万/年……”今年暑期,一张关于2019年南昌市各民办学校新初一学费标准的图片在朋友圈广为流传。该图片列举了南昌市8个热门民办学校的2019年新初一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育华学校2.6万/年、心远中学爱国路校区2.6万/年,心远中学城开校区2.6万/年,立德朝阳中学3万/年,南昌凤凰城上海外国语学校2.6万/年,雷氏中学3.2万/年,江科附中4.6万/年,百树学校3.6万/年”。

  7月底,《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南昌各民办学校真实的收费标准甚至比表格里列的更高,比如:育华学校的收费标准定在每年每人2.8万元,江科附中则预计将达5.5万元……不少学校的收费标准相比去年甚至提高了万余元。

  为什么短短一年学费就涨了这么多?在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各民办学校咨询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大都表示,学费涨价是趋势,至于为何如此定价,他们不知情。

  7月29日,记者致电南昌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2016年南昌市下发了《关于规范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从该通知来看,对于民办学校收费监管的规定有:提前公示、明码标价、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等。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

  明确定价不能任性

  记者获悉,江西省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2017年9月1日-2022年9月1日),鼓励民办学校尽早进行分类选择”。

  对此,江西师范大学郑治国博士的解读是,“教育是一门有良心的事业,是一项很重要的民生工程,需要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引导”。

  有鉴于此,7月30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专门召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育华学校、江科附中、南昌市心远中学等8所民办学校校长及财务人员参加会议。会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向各民办学校发布了《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示了民办学校需履行的价格义务、应严格规范的价格行为和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自主定价不是任意定性,更不是任性定价。按规定,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同时兼顾江西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调整学费。

  教育收费要公示

  从严处罚乱收费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告诫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应在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上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不得通过“家委会”等名义,变相乱收费。新生入学后至毕业前,学校不得中途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民办学校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学费及其他费用过高过快上涨。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代收费收入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教育乱收费举报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民办学校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受教育者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要求公示收费价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民办学校要树立规矩意识,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对照提醒告诫书中的有关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规范行为,拿出切实举措,积极回应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关切。如出现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记者 朱海)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