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胜诉
本报西宁讯(记者徐文智)近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经营者被判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非法销售款 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37760元。据悉,这是青海省首例在食品安全领域判决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公益诉讼案件。
贵德县农民马某某是从事自产自销酿皮的个体户,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马某某在其家中制作酿皮过程中通过经验判断添加(少量)硼砂进行销售。
2018年3月14日,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时,对马某某销售的酿皮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委托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其销售的酿皮“硼酸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4月16日,贵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贵德县公安局对马某某的加工店及销售摊点进行了检查,并在现场扣押了制作工具和添加物。经委托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盐湖化学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现场提取的被扣押物1号、2号、3号、4号白色粉末均为硼砂。
司法部门侦查结果显示,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马某某在贵德县农贸市场向不特定群众销售添加硼砂的酿皮总销售金额达到13776元。
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马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酿皮销售价款的10倍赔偿金137760元。
今年1月31日,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金7000元,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马某某还将赔偿人民币137760元,上缴国库。
马某某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4月19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马某某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137760元。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马某某案是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