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武汉消费者余先生花了3万余元,购买了240瓶食用油后,发现该商品质量不达标,于是将商家告上了法院,请求10倍赔偿。商家以余先生买油的“动机不纯”拒绝赔偿,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食用油确属不达标产品,判令商家赔偿余先生30余万元。
2017年8月,武汉消费者余先生在某商场花了3万余元,购买了240瓶食用油,用于食用和捐赠。因为余先生体型有些偏胖,心血管有一些小毛病,所以在购买食用油的时候,特别注意挑选了“不含胆固醇”的油。为了确认购买的油品是否真的不含胆固醇,余先生委托一家检测公司对油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油品的胆固醇含量为0,饱和脂肪含量为12.2g/100ml。由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含胆固醇”的限制性条件也要满足饱和脂肪的含量小于1.5g/100ml(固体)或小于0.75g/100ml(液体),该油品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5月,余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还3万余元购油费用,并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
2018年8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商家认为,该食用油有正规的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标签上标注的“不含胆固醇”,最多只是标签存在瑕疵,并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另外,余先生大量购买该食用油的动机不纯,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购买。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食用油确属不达标产品。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达标食品后,可以向商家索赔,而且商家对索赔不可推诿。法院一审判令商家退还余先生3万余元的购物费,另外再支付30余万元的赔偿金。
商家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消费者主张的10倍惩罚性赔偿,并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权益损害为前提。另外,商家提出余先生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食用油,于法无据。
最终,武汉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