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3D电影得自掏腰包买眼镜”追踪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针对福建省福州市部分电影院放映3D电影时存在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现象,5月29日,福建省消委会、福州市消委会依据《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联合鼓楼、台江、晋安、仓山等4个辖区区级消委会、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集体约谈了金逸影城(紫阳巨幕店)等7家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影院。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派工作人员参会并进行了现场指导。
据福州消委会调查,福州金逸影城(紫阳巨幕店)、台江中影星汇电影城、台江MGF私影汇、星美国际影商城、金逸影城IMAX(万宝商圈店)、金逸影城(城门新天宇店)、横店电影城(五四路店)等7家影院存在不提供免费3D眼镜的涉嫌侵权行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决定联合影院所在辖区消委会集体约谈这几家涉嫌侵权的影院。
约谈中,福州市消委会负责人宣传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5月27日官方微博《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影院转嫁自身义务,不合法》,明确了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电影院不为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提供3D眼镜,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电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电影院单方面告知不提供免费3D眼镜,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涉嫌违反《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约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告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相关影院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次约谈会还通报了电影院存在的其他常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一是部分电影院推出的电影票套餐没有明示或明确告知各个项目的内容、数量及原价、优惠价等信息,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于除电影票之外的项目,不主动提供相应的票据;
二是部分影院未公示映前广告的相关提示,未在电影票、售票大厅上标明“电影映前可能上映广告或预告片”等字样,甚至有电影场次存在放映不准时,广告占用影片放映时间的情况;
三是部分电影院在电影票背面作出“此票售出概不退换,亦不准重售”“不得携带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及食物进入影厅”或类似规定,网购平台或电影购票网站更是将上述内容作为必备条款,有的甚至在消费者未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规定“任何购买、持有或使用门票的人均被认为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了以上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福州市消委会要求经营者认真核查,真诚服务消费者,优化消费环境。相关影院都表示积极整改,落实给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免费使用的3D眼镜,同时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观影消费环境,并把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