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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收费“质价不符”侵权
江苏消费网 (2019-05-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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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消协回应汽车消费维权热点问题

  ■本报记者 王文郁

  4月24日,记者获悉,辽宁省消费者协会针对汽车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加价提车、捆绑保险和金融服务费”3个问题,做出针对性答复,指导省内各地消协依法开展汽车消费维权工作。

  加价提车侵害公平交易权

  关于“加价提车”问题,辽宁省消协表示,经营者在汽车销售明示价格基础上,加价销售给消费者,无论是销售合同签订前加价,还是销售合同签定后加价,都是侵权违法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汽车销售不同于集贸市场交易,随行就市、你情我愿。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经营者在明示价格基础上加价销售,是依仗其持有紧俏汽车资源和强势交易地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背了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强迫捆绑保险侵害选择权

  关于“捆绑保险”问题,辽宁省消协表示,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强迫消费者在4S店购买保险,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侵权违法行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质价不符”侵害公平交易权

  关于金融服务费问题,辽宁省消协表示,省内各地消费者协会判定经营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侵权违法,要综合研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否被剥夺、被侵害。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汽车经销商或金融企业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必须在消费者贷款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要告知金融服务费数额,让消费者根据贷款成本自行选择是否贷款买车。消费者贷款买车,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企业或银行,必须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汽车经销商可以提供开展汽车贷款服务的金融企业或银行名录,供消费者自主选择,但绝不允许由汽车经销商指定。同时,汽车经销商或金融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金融服务费,要与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质价相符”,金融服务内容、质量与收取的费用要等价合理,如果“质价不相符”,就是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违法行为。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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