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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辽宁省消协组织研讨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
江苏消费网 (2019-04-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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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环保条款 保护消费者健康权

  ■本报记者 王文郁

  近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组织法律及汽车方面专家学者、汽车销售及维修者、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代表等社会各方面人士,围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展研讨。参加研讨的社会各方面人士对于修订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相关条款进行热烈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在汽车消费纠纷日益多发,解决起来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同时,参会代表也就进一步完善并增加可操作性提出了各自意见。

  区别对待凭证丢失

     由于家用汽车消费数量巨大,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难免会有丢失的情况。《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对此,有多位参会代表认为,应该将找不到发票和“三包”凭证与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相区分。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认为,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生产者也要承担《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责任。如果可以从生产者的系统中查询到家用汽车销售信息,并且还在“三包”期内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三包”责任,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沈阳理工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副院长陈克教授表示,虽然消费者可能无法提供有效发票,但在机动车上牌等处都有存档,调取也并不难。如果车辆仍在“三包”期,只因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发票,经营者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对于消费者过于严苛,应该加以区别对待,不应一概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闫海教授也认为,消费者发票凭证丢失但在“三包”期内,经销商记录在案的,经营者应该履行“三包”义务,给消费者提供正常的“三包”服务。

  标注环保信息

     随着家用电动汽车的逐渐普及,《征求意见稿》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等规定,有利于解决家用电动汽车发生消费纠纷后参照现行汽车“三包”规定没有对应条款的困局。但是,近年来发生过多起影响较大的家用汽车室内甲醛超标的消费纠纷,车辆室内空气环保问题日益尖锐。

  辽宁省丹东市消协秘书长刁云鹏认为,一般认为车辆安全性能故障,多是由车辆零部件故障等所引发的,虽然汽车环保问题看似非汽车安全性能故障,但车辆甲醛超标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不争的事实。这与消费者需要长期开窗无关,更何况冬季购车的消费者也不可能冒着严寒长期开车窗通风。因此,建议借鉴室内环保检测指标数据,将检测汽车环保指标纳入退换货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沈阳市于洪区消协秘书长刘宇枫认为,家用车辆应该服务于人,环保指标不容小觑,建议将甲醛超标参数等纳入新汽车“三包”规定。

  沈阳市消协秘书长金霞表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建议在新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章生产者义务中,进一步明确标注与车辆环保相关的重要信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

  增强可操作性

     新汽车“三包”规定为经营者、消费者和解决汽车消费纠纷部门众盼所归,增加可操作性也为各方所期盼。《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参会汽车经销商普遍建议,细化补偿标准增加可操作性。多位4S店代表称,顾客对于合理交通费用补偿有不同的理解,由于维修车辆本身价格不菲,顾客用车消费水平也各不相同,要求每天补偿300元至500元左右的车主不少,还有的车主甚至要求每日补偿的金额更高,由此常常发生争议。他们建议,新汽车“三包”规定给出参照性、可执行性强的依据,比如中高档车参照一二线城市交通出行费用,一般车辆适度下调。也有参会代表认为,可参照出公差的标准,按照城市规模给予相应的交通费补偿。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对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做出规定,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是非常好的增补条款。辽宁省辽阳市消协秘书长祁鹏飞、辽宁惠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马越等多位参会代表在发言中表示,为了更好更快地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僵持不下的汽车消费纠纷,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势在必行,但现实中许多领域找到可以被纠纷双方所认同的权威鉴定机构并不易,建议新汽车“三包”规定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解决办法。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汽车工程系副主任金艳秋副教授认为,从汽车销售到维修各个环节,由省级以上的政府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推荐一些被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搭建鉴定平台,由其出具生效的鉴定报告,可以加速解决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形成,增强新汽车“三包”规定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在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权上,明确了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唐少博认为,汽车消费投诉主要受理部门是区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是大城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解决消费者关于汽车方面的投诉量非常大,此条规定尚需明确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有没有行政处罚权,如果将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排除在外,对解决消费者投诉非常不利。

  除此之外,闫海还认为,《征求意见稿》在第十八条规定相关产品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GB/T29632《家用汽车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等标准、规范的规定。GB/T29632是推荐标准,如新汽车“三包”规定加以采用,通过新汽车“三包”规定使原推荐标准变成了强制性执行标准,这一点值得商榷。对于《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闫海建议写明根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名称。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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