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窜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办法》指出,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备防伪、防窜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办法》明确,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办法》指出,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办法》要求,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办法》要求,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窜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规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董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