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求助,最近打算入手1台扫地机器人,谁有使用经验,帮我参谋一下买哪个品牌的好?”看到微信群里有好友提问,林先生忽然想起前不久在网上看到的北京市消协发布的“扫地机器人比较试验”报告。他马上上网搜索相关报道,并将报道链接和截图发到群里:“看这个吧,里面有各种主流品牌扫地机器人的试验数据,别花冤枉钱。”
好友很快回复林先生:“太棒了,这下看得可明白了,真是帮了大忙了。”
林先生的这段经历反映的正是比较试验的作用。消费者组织开展的比较试验,其目的就是给消费者提供可供参考的产品数据、体验,帮助消费者优中选优,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商品。比较试验工作开展30多年来,所测试的也都是市场上销售的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因此,消费者组织开展比较试验的历史,折射出的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市场的变迁,以及消费者生活品质提升的过程。
提供指导信息
40年前,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各种商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市场上,中国的消费者开始享受自由选择商品的乐趣。
但当时消费知识还比较匮乏的消费者,往往不知道应该如何选择商品,而假冒伪劣商品猖獗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对此,中消协首任秘书长王江云回忆说:“当时消费者能获得的消费品信息还比较少,我们考虑,消费者协会不仅仅要向消费者提供警示信息,还要指导消费者如何消费,提供有用的指导信息,让消费者具备选择能力。当时社会上对酸奶的质量意见比较大。我们考虑,如果能有科学鉴定结果,那么向消费者提供指导信息,也就有底气多了。”
于是,中消协工作人员在市场上购买了10个有代表性的酸奶产品,委托北京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中国人民大学商品学系食品检测化验室进行检测。按照当时的酸奶国家标准衡量,基本合格的仅有两家。这一结果出来后,中消协顶着压力,于1985年9月2日召开了首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检测结果。这是中消协成立以后做的第一次比较试验,也是中消协成立后举行的首个新闻发布会。检测结果引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督促生产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酸奶产品质量。
发现商品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开展比较实验的唯一目的,比较试验更重要的是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提供指导。因此,中消协又在市场上购买了来自11个省市的20种瓶装普通淡色啤酒,委托北京市商品检验局等单位进行检测,并组织10名消费者进行啤酒感官品评。通过组织专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用星级符号量化反映比较结果,这成为中消协通过比较试验指导消费的一次积极尝试。
回顾消费者组织开展比较试验的历史可以发现,早期的比较试验多与食品相关,如酸奶、啤酒等。这并不难理解,毕竟“民以食为天”,在改革开放之初,虽然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层级比较低,但已经不满足于“吃饱肚子”的需求,酸奶、啤酒开始走上消费者的餐桌,在这样的背景下,中消协开展的比较试验可谓正当其时。
随后,中消协以及各级消费者组织开展了各类比较试验,涉及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在一次次的实践中,比较试验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成为指导消费的重要依据。
折射社会变迁
随着中国消费者消费结构的升级,消费热点商品也在不断变化,这要求消费者组织的比较试验必须与时俱进,食品、服装鞋帽、各种日用品,以及家用电器等,一一进入比较试验的目录。
20世纪90年代初期,矿泉壶成为风靡一时的商品。中消协适时对北京市场上比较畅销的8种矿泉壶进行了比较试验。比较试验结果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矿泉壶的详实信息,还助推了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建立。
进入21世纪后,中消协针对碳酸饮料和儿童小食品含人工合成甜味剂、防腐剂,以及防紫外线伞、节能灯、实木复合地板、数码照相机、儿童家具、微波炉、豆浆机、吸油烟机、冰箱、儿童服装、“快时尚”服装等开展了一系列比较试验。
近年来,雾霾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难题,防雾霾口罩、空气净化器等成为市场上备受青睐的商品。中消协联合上海、重庆、安徽、宁波、哈尔滨等地消费者组织开展了37款口罩产品防护性能比较试验,和24款室内空气净化器商品比较试验,受到了广泛关注。
随着智能AI商品走进普通家庭,近年来,各类AI家电的比较试验也成为消费者组织的工作重点。前述的扫地机器人比较试验就是一个例子。在这类试验中,发现国产品牌扫地机器人性价比远远超过洋品牌,为消费者少花冤枉钱提供了参考依据。
除了新兴商品,传统的食品比较试验也在与时俱进。上海市消保委瞄准“网红”奶茶开展的比较试验,发现这些“网红”奶茶糖含量、咖啡因含量都高得惊人,为消费者选择更适合、更健康的饮品提供参考。
2014年起,为了更好地体现比较试验工作服务消费者的作用,规范比较试验项目的流程,根据消费者需求制订比较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中消协大胆创新,向网民公开征集比较试验项目,同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后,中消协每年都开展有奖征集比较试验项目活动,提高消费者的参与度。
制度日趋完善
改革开放40年,也是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40年,这种完善覆盖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消费者组织开展的比较试验工作也不例外,它的各项制度随着社会进步的步伐逐渐完善。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于2013年修订),没有关于消费者组织开展比较试验的规定。在新修订的《消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新《消法》的解读、解释中,都反复强调,比较试验作为消费者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客观的商品性能信息,不属于“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从法律上给消费者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提供了依据。
在开展比较试验的同时,中消协还大力推进比较试验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并制定了《中消协比较试验工作导则》《比较试验商品购样及样品管理办法》等工作规范,为开展比较试验工作提供了指导。并按照商品分类,建立了一系列的商品指定实验室。
2013年10月31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联合编辑的《比较试验工作手册》问世,内容包括中国有关比较试验的标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具体规定以及德国比较试验的工作实践,成为消费者组织开展比较试验的重要指南。
此后,中消协组织全国消费者组织共同制定比较试验工作程序和要求,对《中消协比较试验工作导则》进行修订,并于2014年12月10日出台了《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依据新修订的《消法》等相关法律、标准,在原有《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中消协制定了《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规范(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规范(试行)》从立项、购样、测试与反馈、发布、样品处置、工作评价,对整个比较试验的流程进行了规范,还始终贯穿了对比较试验的公正性、客观性的要求。
几十年来,日益完善的制度为比较试验提供了明确的工作规范和指导,为消费者组织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让它真正成为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好参谋。
改革开放彻底改变了中国人的消费生活,日益丰富的商品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也随之诞生了为消费选择提供信息的需求,消费者组织的比较试验应运而生。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热点不断变化,比较试验与时俱进的步伐一刻也没有停歇,它诞生于改革,也成长于改革。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它也会伴随着消费升级一路前行,成为消费者科学消费的最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