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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45万元贷款放款日被转给他人 违规操作需重视
江苏消费网 (2017-08-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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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冰杰 记者 耿记安

  45万元贷款明明批下来了,钱已经到了银行卡上,却又在当天被转到了另一个人的账户上,整个过程消费者不但没有办理任何转账手续,并且一无所知。现在一年过去了,消费者不但未见到一分钱贷款,不知道该笔贷款被什么人在哪里神秘转走,而且还面临贷款未还的严重金融危机和征信危机。一年多来,消费者多方投诉,未获解决。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贷款不翼而飞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范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2016年5月他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郸城县城郊农村信用社申请了商业贷款,后经审查批准了一笔45万元的商业贷款。2016年5月26日,该笔贷款发放下来。令范先生没想到的是,这笔贷款刚到自己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账户上,一分钟不到就被全部转账到了一位名为“周申申”的账户上。范先生告诉记者:“接收贷款的银行卡我从未签名办理过,也不认识周申申,不知道为何本该自己领取的贷款就这样未经允许转给了他人。”

  发现上述情况后,范先生立即找到郸城县城郊农村信用社主任李敏反映问题。李敏表示,会在一个星期内帮范先生调查清楚。一个星期过去后,范先生被告知“贷款合同程序正常”。“我向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黄玲反映问题,黄玲以仍需调查为由将此事推给了李敏。”就这样,范先生的问题被耽搁了下来。

  杨先生和他妻子是范先生申请这笔贷款的担保人。今年5月份,杨先生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告知曾经担保的一笔贷款已经逾期,不能进行贷款。杨先生打电话催范先生归还该笔贷款。

  范先生无奈地说:“没想到会给担保人造成麻烦,现在他们的征信存在问题,还面临和我共同承担还款的风险,可45万元的贷款我见都没见着,拿什么去还给银行呢。因为贷款的事情,我已经去了农村信用社不下20次,但至今没有一个人来解释此事。”

  贷款流向仍在查询

  近日,记者见到了范先生。范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显示:2016年5月26日,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范先生发放45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今年5月15日到期。截至今年5月,余额45万元,逾期金额45万元。农村信用社打印出来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范先生所说的45万元的贷款在2016年5月26日一天内,转到了周申申名下。

  记者了解到,申请贷款时,银行等机构会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款通过后也会与客户签订《客户提款申请书》,根据申请内容将所需贷款转至客户的账户中。范先生表示,签订完贷款合同后,至今没有签过任何书面材料,收到贷款的银行卡也非他本人办理。范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农信社不但没有向我提供我提款的相关证据,还拿了一份空白的《划款扣款授权书》让我签字,我没有签。”

  记者与范先生来到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见到了负责此事的马理事长。马理事长向记者表示:“针对此事农信社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正在调查。目前已经发现有客户经理存在违法行为,对其进行了记大过处分,下一步就是直接开除。这笔贷款合理合法,属于他们个人之间的纠纷。”

  记者提出能否拿出书面材料证明这笔贷款是范先生本人领走,以及是谁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该笔贷款。马理事长没有做出回答,称会向媒体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回应。

  违规操作需重视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几年河南农村信用社贷款问题层出不穷。业内人士分析,农信社出现如此多的贷款问题,最直接的原因是未严格执行办理贷款的相关制度流程,存在把关不严、缺少调查、不及时跟进贷款流向的情况,同时也不排除农信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规操作,未经客户允许,将贷款私自转借给他人,造成客户既没收到贷款却仍要背负贷款债务的情况。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表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上述纠纷中,当事人表示未办理过接收贷款的银行卡,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农村信用社就有义务去调查此事,并出示证据,证明贷款是否发放给当事人,而不是不做出任何解释。《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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