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尹训银
“明明是一辆展车,经销商却故意隐瞒事实卖给了我,这不是欺诈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吴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山东记者站反映了自己购车遭遇欺诈的经过,并要求经销商退一赔三。
买到一辆展车
据吴先生介绍,今年6月14日他去山东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汽车公司)咨询,想购买一辆某品牌7座家用轿车,官方指导价格为27.97万元。销售顾问张经理告诉吴先生现在购车可以优惠1万元的购置税,并可以帮助办理置换再优惠8000元,总共优惠1.8万元。如果当天交纳199元还可以参加展销活动,活动现场赠送茶具礼品,订车还可享受1000元优惠,如不订车199元可退还。吴先生当场支付了199元钱。
6月20日,吴先生和家人一起去泰通汽车公司看车,并随手拍了展车的序列号,目的就是担心以后买到展车。随后,吴先生和泰通汽车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并缴纳订金9000元。吴先生说,在签合同时他多次和张经理说要买新车,不要在搞活动时展览过的车。7月7日,吴先生去泰通汽车公司提车。检查车辆时,吴先生发现左侧车门有明显划痕,当即拍照,并且新车原有的车饰包装包括座椅上的塑料保护膜全都没有。张经理解释称,该车是真皮座椅,工作人员检查时都给去掉了。吴先生要求更换一辆新车。张经理拒绝了,提出“送一张560元的全车封釉卡”作为左侧车门划痕的补偿,并且用抹布擦掉划痕。就这样,吴先生把车开回了家。
7月11日,吴先生去车管所办理完上牌手续后,发现副驾驶座椅底下有几张游戏卡片,卡片上还有名字。吴先生怀疑这辆车不是新车,而是一辆展车,对照此前留存的展车照片,发现序列号完全一样。吴先生打电话向厂家投诉,要求更换新车,之后又打电话联系张经理。张经理承认该车是一辆展车,并称“没有说展车不能卖”。
商家拒绝退换
据了解,展车一般是指经销商放在展厅里展览的车。为了达到展示的效果,工作人员一般会将汽车的包装等拆掉,甚至有时候还会在车身的某些部位打蜡、上光等。顾客在看车时会要求上车去体验,因此,难免会有些擦痕,内饰也会受影响。
7月13日,吴先生前往泰通汽车公司找张经理。张经理再次确认这辆车是一辆展车。泰通汽车公司负责人王经理说,现在已经购买了购置税和挂牌业务,会在7月14日联系车管所咨询,如果可以退税并解除车牌手续,就让吴先生把车开回4S店,办理退换车手续。7月14日,王经理告诉吴先生,通过向车管所了解,无法办理退税并解除车牌手续,而且车辆也不存在“三包”问题,因此无法退换。
7月21日,泰通汽车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电话里说,4S店不存展车,所有车辆都是商品车,只要车辆没有销售过,没有开过发票,没有购买过保险和挂牌就都是新车。对于吴先生反映的问题,公司也一直在和他沟通,吴先生要求换车,公司无法答应,“毕竟车辆已经上牌了再退回来就是二手车了,我们也无法处理”。
涉嫌侵犯知情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吴先生购买的不管是展车还是库存车,经销商都应该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该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泰通汽车公司在销售汽车时没有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王云鹏表示,对于经销商把展车或者库存车当新车销售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管何种情况,消费者购买车辆时,4S店或厂家都必须提供车辆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鉴于以上情况,吴先生如果对车辆有疑问可先与经销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上述汽车4S店销售人员的做法,涉嫌侵犯了吴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对于吴先生所购车辆存在的问题,4S店负有举证责任。吴先生也可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提供图片、录音、视频、购车发票等证据。如果综合各类证据证明经销商涉嫌欺诈,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谢凯凯建议吴先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先行沟通,沟通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