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传江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黑龙江消保条例》)已于2016年3月15日正式施行。《黑龙江消保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完善了法律配套体系,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管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保障,凸显七大亮点。
亮点一:界定14种欺诈行为
《黑龙江消保条例》针对消费中常见的“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表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等14项欺诈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界定,既为经营者画出了行为“底线”,又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依据。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外,行政部门对经营者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二:叫停开瓶费、餐位费
餐饮行业收取数额不等的开瓶费、包间费而饱受诟病,消费者反映强烈。《黑龙江消保条例》对此“霸王”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做出“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此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3月16日,《黑龙江消保条例》实施第二天,大庆市上岛咖啡店向消费者王女士收取全单10%的开瓶费49元,王女士当即拨通大庆市消费者协会电话进行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向饭店负责人讲解了《黑龙江消保条例》的有关条款,最终饭店负责人向王女士道歉,并退回了49元的开瓶费。
3月25日,消费者黄女士等4人在大庆市福苑酒店用餐时,使用了4套消毒餐具,被收费4元。黄女士认为商家收费不合理,于是向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管局投诉。龙凤区市场监管局责成饭店向黄女士退回4元消毒餐具费;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饭店在《黑龙江消保条例》实施后,销售消毒餐具获利1366元,龙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黑龙江消保条例》对该店处以罚款2732元。
亮点三:消费者可获预付款利息
《黑龙江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消费者利息,但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如约履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利息。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亮点四: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公示服务标准
《黑龙江消保条例》规定,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应公示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如果未达到公示标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或者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为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亮点五: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
针对社会关注、消费者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以及新兴消费方式的特点,《黑龙江消保条例》将营利性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美容服务等消费争议多发行业的有关事项纳入《黑龙江消保条例》规范的范畴,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亮点六: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为畅通消费纠纷解决渠道,《黑龙江消保条例》增加了人民法院支持消费纠纷调解的条款,对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营者和消费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以实现消费争议的快速调解、快速结案。
亮点七:强化消协组织维权功能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在《黑龙江消保条例》中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如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建议,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期不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单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