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并释放了诸多消费维权利好。据介绍,自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消费侵权案件16万余件,审结14万余件,《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力争在年内出台。
呈现六大新特点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总结了当前消费者维权诉讼呈现出的6个新特点:
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
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
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杨临萍表示,农村地区的诉讼明显少于城市,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农村发生的消费纠纷所涉及的数额较少,相对来说,维权成本比较高,农村消费者不愿维权;二是农村的交通相对落后,为农村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麻烦;三是一些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差,此外,举证难、鉴定难等问题,也妨碍了农村消费者维权。
公益诉讼将出司法解释
新《消法》设立了消费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但新《消法》实施一年来,仅有浙江省消保委就“实名制火车票丢失需全价补票”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中国铁路总公司这一案例,且起诉过程一波三折,迄今未能立案。
杨临萍告诉记者,在审判实践中,实际进入诉讼程序的消费公益诉讼很少,主要是因为消费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在配套制度上还缺乏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可行的程序性规定,来保障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目前,最高法已经启动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开展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调研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之前出台。
杨临萍表示,4月17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已经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虽然《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强调立案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但是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不一样,不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要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登记立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