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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迟到失踪 邮局免责是法定?
江苏消费网 (2015-04-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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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生 黄钰琳

寄出去20多张明信片,却只收到两张,明信片、平信邮寄丢失屡见不鲜,但由于现行法规的缺陷,消费者索赔无门。专家建议,修改现行《邮政法》有关规定,建立明信片与平信丢失可查询机制及问责制度。

 

市民

明信片收到率低

 

今年春节期间,北京市民刘女士去苏州旅游。在旅游的过程中,刘女士看到许多好看的明信片,就买了十几张寄给亲朋好友。一星期后刘女士回到北京,发现只有两个人收到了明信片。她没太在意,认为过一段时间,明信片应该可以寄到。结果过了两个月,其他人还是没有收到余下的明信片,刘女士这才意识到,明信片可能是寄丢了。

刘女士打电话咨询邮政局。邮政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每天平邮信件的数量非常大,明信片丢失是常有的事,丢了也没办法。

与刘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北京市民苏先生。去年,苏先生前往台湾访学,期间,他为朋友们精心挑选了颇具纪念意义的明信片,并寄送了十多张。没想到,至今只有一位家住天津的朋友收到了,其他明信片全都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笔者了解到,不少寄过明信片的市民都遇到过明信片迟到或丢失的情况。不过因为事小,多数市民都选择了沉默,也有较真的市民曾到邮政局要求查询,但是得到的答复都是无法查询。

 

邮政局

不受理查询业务

 

近日,就明信片寄送的问题,笔者致电邮政部门咨询热线,客服人员表示,明信片寄送一般都是全程走陆运,而且工作人员一天只收取一次,所以运送时间会比较慢。市民如果遇到明信片长时间未收到,可咨询当地邮政局。但是由于信件太多,明信片在寄送途中容易丢失,而且明信片没有单号,寄丢了也无法查询。

刘女士与苏先生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邮政所工作人员称,明信片属于邮政业务中的平信业务。对于平信,邮政局不开收据,邮递过程也不进行签收。按《邮政法》规定,邮政局不受理平信的查询业务,也没有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明信片是寄件人向邮箱自主投递,要证明投寄数量与寄件人所说的是否一致,比较困难。

花园村邮政所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如果担心明信片寄丢,可选择寄挂号信,邮政局对挂号信提供查询服务。

 

专家

建立可查询机制

 

笔者了解到,邮政局工作人员所说的规定,指的是《邮政法》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苏先生认为,损失明信片虽然事小,但这样的规定显然有霸王条款之嫌。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邮政部门对于平常邮件(含明信片)不提供查询且在遗失后不赔偿的规定亟待完善。

“明信片丢失可以看作是邮件客运纠纷。顾客在明信片上贴了邮票付了费,邮政部门就有义务把明信片安全地送到收件人手中。邮政部门上述规定,只享受了收费的权利,而没有做到义务送达。这就与法律中所提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相违背。建议修改这一规定。”朱巍说,首先,该规定无法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需要。明信片具体邮送过程中所在的位置以及没有邮到的查询服务,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有效保证。其次,邮政部门对于明信片丢失置之不理的行为有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邮件丢失,邮政部门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邮政部门作为丢失信件的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未造成损失,也应当向被损害人赔礼道歉。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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