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商务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颁布的2014年第4号令《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生效,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全国人大代表许菊云等13名代表认为,对于最低消费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办法》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如年夜饭套餐是否属于“设置最低消费”的争论沸沸扬扬。
许菊云等13名人大代表就明确餐饮业“最低消费”定义和范围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利益的实施细则。餐饮行业是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不断提高,餐饮企业除了满足消费者基本饮食需求外,还应满足一部分消费者更高层次的需要,因此餐饮业向全社会提供的并不是强制性的无差别服务,而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形成了差别性较大的多层次的服务。
基于餐饮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出台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实施细则,明确“最低消费”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哪些经营行为属于禁止设置的“最低消费”、哪些经营行为不属于禁止设置的“最低消费”。明确概念,厘清范围有利于维护公共经济秩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规范餐饮市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是明确“最低消费”定义,厘清“设置最低消费”范围。首先明确“最低消费”的定义。“最低消费”应当指的是餐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店堂告示、菜单说明、口头告知等方式所表明的,在其全部经营场所消费时所设定的不得低于某一消费金额的接待服务限定条件的经营行为。其次是厘清“设置最低消费”范围。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达成一致的,需要为消费者提供差别化高层次服务而设置的人均消费额或总消费额;符合《合同法》的、在行业内已经形成的惯例和当地约定俗成的餐饮消费形式所设置的人均消费额或总消费额的行为,不应属于“设置最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