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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破解网购维权难的妙计良方
江苏消费网 (2015-03-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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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如今,网络销售模式的蓬勃发展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与此同时,很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遭遇维权难题。怎样才能规范网络购物秩序,更好地维护好消费者权益?不少代表委员就此发表了他们的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做好顶层设计 畅通维权渠道


 

 

■本报记者 王照重

要加强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尽快出台规范网络交易的专门法律,就网络经营市场准入,网店、网络平台经营者、物流配送等不同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信息披露、信用评价、电子支付、网络二手交易、隐私权保护、投诉处理、电子证据、举证责任、诉讼管辖、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问题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

要加强行政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打击制裁。成立专门的、垂直式管理的网络监管机构,打破地域和部门权责限制。网络欺诈问题因其单笔金额小、笔数多,往往存在立案难、管辖不明、取证难等问题。建议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合行动,快速、高效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开通网上举报绿色通道,凡举报,一经核实就要进行严厉制裁。推动网络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递物流等各网络交易主体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网络交易行业信息统计的共享与交换,方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对网购经营主体实施严格的认证程序,不折不扣地将实名登记制落到实处。要求所有网络经营者都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企业信息等,由相关部门对其身份或经营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后方可上岗,并且经营者的信息必须注册登记至当地工商机关,便于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出现网购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规范网络格式合同。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对网络交易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整治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把侵害网络客户隐私、进行网络欺诈的电商企业、网络卖家甚至快递公司等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

要畅通网络消费者维权渠道,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诉讼。法院可以先行先试,对网购消费者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加大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力度。消费者单笔网购数量、金额一般都很小。而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成本低、方便快捷、程序简单、一审终审等特点,在处理网购消费者维权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试点成立网络法庭,实行网上起诉、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审理、网上判决、网上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网购消费者诉讼。

完善诉调对接,大力发展网络交易消费者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解决网络交易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议各级消协建立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和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实行消协处理程序前置制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先到消协投诉,解决不了的,移送法院,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消协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确认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消协在处理过程中已经固定下来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完善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在网络购物中,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需要举证自己无过错,若无法证明,则消费者胜诉”。落实公益诉讼制度。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协应当积极提起公益诉讼。法院要认真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工作。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第三方网络消费保障金制度,设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规定网络商家或网站建立消费者赔付基金,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构建网上欺诈防护体系。监管部门、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浏览器厂商、商户、安全厂商等共同组建安全支付联盟,最大限度地保障用户账户安全及资金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

电商平台要负首责 


 

 

■本报记者 王照重

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全面推进网络购物平台首问负责机制,从而在制度层面促进网络购物平台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防范假冒伪劣,通过系统干预屏蔽、快速杜绝网络不法经营行为。

由于网络平台集客能力强、辐射覆盖面广,缺乏严格前置审核流程,使售假等网上不法经营行为有机可乘、蔓延泛滥,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

平台企业要建立起前置约束机制,杜绝售假现象。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电商平台必须先行赔付,事后再追溯商户的责任。而且电商平台应当保全交易数据证据,不能以平台模式不参与商品销售为由推卸责任。

实际上,平台首问负责制度,早已经在政府机构、保险银行等领域推行。伴随着网络购物规模的持续增长,假货问题已成为电商平台绕不过去的话题。2015年,国家打击假冒产品问题的态度愈加坚决,而平台首问负责机制的推行对于各企业来说,将是不得不迈出的一步。

另外,还应该规范建立互联网征信,保护消费者隐私。互联网征信行业发展,有利于快速提升我国现有的征信数据体量,完善现有征信体系,进而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但鉴于互联网征信的敏感性,普通消费者的日常隐私与合法权益,也应有一套相应的体系来保护,消费者应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有关部门应牵头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并加强数据库安全建设,通过制度和基础建设并行,在发展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同时,同步建立相应的体系来保护个人隐私,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大学副校长高岭

售假须严查 失信要曝光 



 

■本报记者 田珍祥

电商追求利益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电商应该以诚做事,依法提供商品和服务。一些电商弄虚作假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这显然为法律所不容。

规范网络购物秩序需要系统的规范与协调,需要各部门打破壁垒,制定自上而下的协同机制,对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各司其职,避免扯皮。同时,还应该进一步细化规章制度,强化可操作性,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有关部门应严厉查处电商售假行为,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一是做到及时受理查处网络交易投诉,并且把查处商家的结果通过网络进行公示。二是建议监管部门或者第三方适当参与网店信誉等级的评定。目前,对网店商品交易的评定多来自消费者,希望可以引进权威机构结合消费者点评对网店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只要依照法律规定,利用数据分析和制定指标体系标准,完全有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国务院去年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强调企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并设定异常名录等。这将对规范网络购物秩序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一是对网店售假处罚的信息进行网上公示,震慑不法行为,提醒消费者在交易时注意。二是在网店所在网站页面上显示利用大数据、投诉和消费者点评和处罚信息综合因素评定的信用等级,使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有所参考,防范风险。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为资料图片)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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