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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餐饮业禁设最低消费 违者最高罚3万
江苏消费网 (2014-10-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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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任震宇)10月8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如果餐饮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给出的相关处理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办法》要求,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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