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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约束“啃老族”家务事该不该管
江苏消费网 (2014-07-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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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李建

●背景

从6月17日起至6月25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有关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的表述,使得这部条例的“大修”工作引发热议。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称,修订是新时期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此前,原《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施行15年。
舆论关注的焦点是针对父母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的立法有无必要。那么,立法禁止“啃老”,到底是政府对“家务事”的越俎代庖,还是弥补立法空白、让“啃老族”彻底“断奶”的善举?且看各方观点。

●正方
禁止“啃老”系误读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利军


2011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对子女“啃老”行为的约束,“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和山东类似,这条规定被不少人解读为江苏立法禁止“啃老”。
事实上,这条规定并没有将“啃老”普遍界定为违法行为,或者说并没有禁止“啃老”,而只是从老年人权利的角度,明确老年人有拒绝“啃老”的权利。所谓立法禁止“啃老”其实是误读。禁止“啃老”,意味着所有的“啃老”行为都是违法的,而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则意味着老年人同样也可以接受被“啃”。
把立法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理解成立法禁止“啃老”,有失偏颇,是一种误读。而不少观点正是在这一误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正确,但前提错了。

重中老人财产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原庭长王继安


老年人出于亲情给予子女经济资助,心甘情愿地被“啃”,是许多中国家庭的常态,不是立法需要干预的事情。因此老人自愿给子女财物上的帮助,并不触犯该条法规。
但是,对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的资助要求,老年人有权拒绝,法律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限定在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内。也就是说,根据现有法律,老年人已经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的资助要求。而条例作出这一规定,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啃老”现象,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原则精神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山东、江苏等地的条例是指老年人有财产权和财产行使自主权,也就是可以拒绝子女“啃老”,而不是禁止子女“啃老”。在民法研究领域,经常会出现大量案例涉及子女侵害老人财产权益,尤其是房产。所以,重申一下老人财产权就和重申老人婚姻自主权一样,都是对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自由财产所有权的重申而已,不用大惊小怪。
不少网友认为“啃老”是家务事,法律不该介入,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无论《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或者刑法、行政法,或是对于未成年人、妇女以及老人的保护法,古今中外,都是以法律来调整亲属关系,法律介入亲情、介入家务事再正常不过。要按照亲情不该由法律介入的观点,先得废除《婚姻法》、《继承法》还有《物权法》,然后还应废除几个特殊人群保护法,法律得全面退出家庭领域。

有助减少“啃老”现象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秦庆武


我国存在大量的“四二一”家庭模式(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父母二人和一个孩子),这种家庭模式下产生了“四二一综合征”,导致部分年轻人从小就寄希望于依靠老一辈获得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有些年轻人一遭遇小小的失利或找不到所谓的“好工作”就开始消极避世,长年累月赖在家里上网、“啃”老人的收入,丧失了年轻人应有的活力,需要从外部施加压力让他们做出改变。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王艳宁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不但具有规范作用,还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社会作用。山东拟立法解决日益严重的“啃老”现象,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值得肯定。
根据国内心理专家咨询案例的不完全统计,由于子女“啃老”衍生的家庭矛盾导致老人患上心理疾病的,至少占到老年人全部心理问题的三成。一般来说,给予子女物质和家务方面的帮助,很多老人是接受甚至是心甘情愿的,但是出于就业、婚姻、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消极、恶意的“啃老”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和矛盾,长此以往容易埋下心病隐患。
从某种意义上讲,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年轻人“啃老”,打破父母与子女之间利益输送带的单向传送模式,正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鼓励和促进年轻人自强自立,尊老孝亲,是制度的善意,对解决“啃老”背后的现实问题有着积极意义。
当然,在法律的执行中也可能会碰到或多或少的问题,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更难从根本上消除“啃老”现象,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法律的教育和倡导功能更有助于人们明晰是非,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人们对于“啃老”的羞耻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啃老”现象。

●反方
插手家务事多余
■时事评论员毕晓哲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年龄,抚养到什么程度,《婚姻法》早有规定,再由地方性法规赋予父母可以拒绝“啃老”的权利,实为多此一举。再者,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家庭生活的复杂现实面前,此种法律规定往往会形同虚设。譬如近年来让公众热议的“常回家看看入法”,立法的本意是好的,但有多少此类地方性立法执行到位的?又有多少子女是有心而无力?因此,通过法律规定来介入和干预此类“啃老”与否的家务事,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
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往来,往往是一笔糊涂账,法律只要管好原则性的事务即可,至于这些“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啃老”关系,不如交给家庭内部成员自行解决调整。

缺乏可操作性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部副主任冯贺


“严禁啃老法”初衷虽好,但投诸社会,必然会遭遇亲情伦理与社会现实的双重夹击。道德议题入法,最现实的功能就是为老人们提供法律救济,但保不齐会“胎死腹中”。因为在道德层面,法律始终都有些鞭长莫及与现实的局限,这也折射出法律的苍白与无力感。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啃老”缺乏可操作性。禁止“啃老”入法不如理念内化入心,相关部门更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同时,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

微话集锦

@陆锡鑫:看似多余,其实很有必要。以条例或法规的形式,把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孝道”固定下来,对于应对老年化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作用。立法比不立法强。
@马奇马户远行:这个规定有长进,不再是和稀泥了。但是我觉得应该更进一步:父母有权将具有法定民事责任的子女赶出家门。看了很多报道说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啃老族,不工作赖在家里,有时候甚至对父母动粗。而当父母要将其赶出家门的时候,派出所、居委会却说不能将他们这样丢给社会,这种理由太荒唐。
@三毛村女秘书:有时候道德突破底线是需要法律适当约束。成年人“啃老”的确自私又不道德,个人觉得,法律干预老人或许会有安全感吧。
@psycho_s:谁愿意 “啃老”来着?现在亲情本就薄弱,还搞这些东西!
@红糖姜茶:父母有权拒绝孩子“啃老”,但是他们大多数不会拒绝,这个立法无实际意义。社会风气如此。
@当浮一大白熊:这和“不探望老人罪”异曲同工。道德越位到法律的半场啦,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法理上说不过去。
@男儿本色的名单:法律尚不能严格执行,就不要染指伦理道德的事了。立法宜宽,执法宜严。
@乌龙小茉莉:本来就无权,“啃老”完全看老人自愿,这规定啥意思?
@零零妖零零:立法是好意,但具体执行有难度。另外,这也是从上到下的教育问题,观念问题,岂是立法能解决的?
@艾鲁妮:“啃老”固然不对,但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背景下,想一点都不“啃老”很难。
@没四儿透着乐:这还用规定吗?老人本来就对已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不管他有业无业,愿意帮助是情分,不给是本分。
@卿卿豆稻虫:政府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自立的社会群体,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对老人的生活依靠和经济依赖,通过一纸条例强行介入最后可能吃力不讨好。
李建整理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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